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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加入收藏
17.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退出机制,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反复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的信访事项,可以纳入终结范围。  

第三条 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终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逐级处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人同意接受处理意见,之后反悔且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三)信访事项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错误,依法已经得到纠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的。 

第四条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办、交办、统计、通报。 

第五条 不服省司法厅及省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结论的,由省司法厅审查终结。

第六条 省司法厅设立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负责信访事项的终结审查工作。

信访事项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省司法厅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司法厅办公室负责人和法制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省司法厅办公室信访科负责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审查终结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瑕疵、错误,或者执法瑕疵已经妥善补正、错误已经依法纠正。

(二)执法责任追究到位。对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解释疏导教育到位。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

(四)司法救助到位。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已经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方式已解决其困难。 

第八条 拟终结信访事项由主办司法行政机关的局(狱、所)务会集体研究后,逐级报请省司法厅审批。 

县级司法局以及市、州级司法局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市、州司法局提出信访事项终结申请沙洋监狱局、各监狱、省直属强制戒毒所向省监狱局、戒毒局提出信访事项终结申请。

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应当自收到终结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终结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条件的,报省司法厅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终结条件的,退回原受理单位继续处理。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直接向省司法厅提出终结申请。

第九条 对拟申报终结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当从程序、实体和信访诉求等方面进行认真复查,确保信访终结质量。

对反复缠访闹访、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提高处理决定的公信度。

在复查听证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决定存在瑕疵或者错误、信访人合理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 

第十条 信访事项主办单位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信访事项终结申请、信访人信访事项书面反映材料或者接访记录、信访人登记表、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调查材料、处理情况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执。

信访事项终结申请内容应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信访事由、信访诉求、司法行政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情况和结论、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州司法,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对拟终结信访事项报省司法厅审核的,应在信访事项主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基础上补充: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复查情况报告、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执。

经省监狱局复核的信访事项,还应补充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复核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信访事项,应提交听证会意见。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终结的信访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查,作出决定。对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终结决定;对不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重新复查或者纠正意见,并将终结申请材料予以退回。申请终结信访事项被退回的,终结评审时限自申报单位再次申请时重新计算。

第十 省司法厅决定终结的信访事项,应当自作出终结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备案。

省司法厅向司法部报备的,应在信访事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基础上补充:信访事项复受理告知单、复情况报告、复核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对司法部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报备事项,省司法厅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对决定终结的信访事项,省司法厅应当在向司法部报备后制作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和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信访事项终结决定应在7日内送达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同时通报省信访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应在15日内直接送达信访人或者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信访人。终结告知书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场所公告。 

第十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省司法厅应当在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综治办的牵头下,将终结案件移交信访人户籍地或者常住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 

第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通报、移送、协作配合等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省司法厅应当及时将申请、审批终结的相关文件资料归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 省司法厅接受司法部对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质量评查、考核,对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终结,导致定性、处理错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十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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