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鄂自然资函〔2020〕4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批示“建议转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湖北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单位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报省政府。”依据《指导意见》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健全我省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完善政府服务和监管,解决要素流通不畅、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等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计6部分内容,涵盖明确责任主体、把握政策边界、鼓励改革创新、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监管等方面。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的主体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需负责本级二级市场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二)把握政策边界。明确二级市场范畴;坚守法规底线,限制入市交易条件;加强一、二级土地市场相关政策的衔接。
(三)鼓励改革创新。鼓励各地在坚持底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开拓创新,如:“先投入后转让”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市场主体通过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开发利用;探索差别化税收,拓宽办税渠道。
(四)明确责任分工。省级各单位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县(市、区)根据所属市(州)制定的操作办法,具体落实。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交易平台,完善不动产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监督监管。要求省直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要求各地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将二级市场交易主体逐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二级市场建设,于202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项工作。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是湖北省范围。《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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