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31 加入收藏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9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

(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省厅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报厅领导批准后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5.符合省厅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厅领导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应向厅领导提交《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附初步核查报告,厅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确定承办人员。

省厅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确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监督处可以统一协调厅内人员,也可以抽调市、县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参加省厅立案查处工作。

案件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四、调查取证

(一)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佩戴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

(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1.调查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后,中止案件调查。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调查中止的其他情形。

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2.调查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后,终止案件调查。

(1)立案后,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于省厅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调查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其间,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意见。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起草《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案件审理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内部审核后,提交厅专题会议审理。

厅专题会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执法监督处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并指定专人记录。审理会上,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等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会议记录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

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七、法制审核

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及相关程序,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厅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八、形成处理决定

经案件审理和法制审核,完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形成统一的案件处理意见建议后,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相关处室(单位)会签后,报厅领导审签。厅领导认为案件特别复杂、重大,应当提交厅务会审议的,按程序提交厅务会进行案件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案件处理决定。

九、实施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监督处进行复核。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执法监督处按照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作出时限。省厅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厅领导批准。

(二)行政处理。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理告知。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监督处进行复核。

2.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移交移送案件。

对案件需要追究责任人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决定向有关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或者案件的,起草《问题线索移送书》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厅领导审签后,按照规定移送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发现有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的,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在形成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问题线索移送手续。

(四)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厅领导批准。

(五)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按程序办理结案手续。

(六)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立案后调查发现案件不属于省厅管辖范围的,经厅领导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程序办理结案手续。

十、执行

(一)主动公开处罚、处理决定。

省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7个工作日内主动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相应条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厅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按规定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督促执行。

根据案件情况,省厅可以要求有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也可以函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助督办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四)执行结果公示。

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7个工作日内主动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报道。

(五)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

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及时在系统中录入案件监管信息。

十一、结案

(一)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二)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厅领导批准后结案。

(三)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装订成卷,交由厅档案室归档保存。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经申请可以查询、复制,副卷主要为内部呈批材料等,不对外公开。

十二、附则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参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执行。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范实施本地区立案查处工作。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