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方式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一、制定背景
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扎实推进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消除城镇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完善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定,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排查整治工作覆盖全省城镇建成区内的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排查内容:(一)房屋建筑基本信息(二)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三)违法建设情况(四)房屋建筑安全情况(五)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情况。
三、排查整治方式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相关部门严密组织,排查各类隐患问题。具体实施为:
(一)分类排查。依照排查路径,分行业、分类别,逐项逐个列出清单,有序开展全面排查。
(二)建立档案。要建立在建工程违法建设问题台账,对既有房屋建筑,要组织排查人员逐栋清查,建立台账。
(三)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要及时整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实施步骤
(一)2021年3-5月,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工作方案;
(二)2021年5-12月,全面排查阶段,建立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档案;
(三)2021年10-2023年12月,全面整治阶段,力争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统筹部署实施,推进工作落实。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主管领域内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和维护。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为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安全隐患整治主体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责任人、街道、社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
(二)落实保障服务。加强统筹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三)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广泛宣传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专项清查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指导督导不到位、排查整治不彻底、情况报送不及时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严肃追责。
七、工作要求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实施方案于2021年5月20日前报省住建厅。自2021年5月起,各市、州人民政府按月填报《城镇房屋建筑专项清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市政基础设施专项清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与月度工作进展情况一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相关附件: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