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3月1日正式施行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1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3月1日正式施行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 3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湖北省第一部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领域的法规,《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是湖北省水利建设史上工程规模最大、覆盖面积最广、受益人口最多的重大民生工程。该工程以丹江口水库为水源,以丹江口水库清泉沟隧洞为起点,途径襄阳的老河口市、襄州区、枣阳市,随州的曾都区、随县、广水市,孝感的大悟县,输水线路总长269.67公里,利用受水区36座水库进行联合调度,年均引水7.7亿立方米,设计供水人口480万人,灌溉面积380万亩。工程已于2021年1月底实现全线通水。

    《办法》共6章32条,紧紧围绕鄂北工程运行管理与供水为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了政府责任主体,明确了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职责,设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立了水量调度工作原则,规范了水量调度、供水管理,明确了水质保护的工作责任,彰显了政府规章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鄂北工程管理,推进湖北省现代水利工程体系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和保障。为进一步完善省级水法规体系,探索和建立我省大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理顺管理体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工程与供水管理实施统一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与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建设、运行和保护工作。这为做好工程的立项审批、投融资、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明确水价构成形式。《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压实水质保障责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程的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程输水控制断面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工程水质安全。

    强化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进一步压实了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注意与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作了衔接处理,避免了与上位法规定的重复。

    据悉,鄂北工程在基本建成的同时,正同步推进鄂北二期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二期工程包括鄂北工程支线供水工程,并适当扩大供水区范围,预计年内实现开工建设。届时,鄂北工程直接受益范围涉及国土面积1.7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0%;惠及人口74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5%;灌溉农田667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陈鼎、廖潘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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