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2015〕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100号),认真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查,强化执法。各地要按照水利部和我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全覆盖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强化现场监管,建立监管清单和检查台账,严格管控乱挖乱弃行为,严厉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主要包括:1.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2.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4.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5.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6.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7.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通过立案查处、专项监督检查、集中执法打击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水土保持法律红线,维护水土保持法律权威,提高相对人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法律氛围。

二、做好衔接,严格征收。各地要按照省水利厅2016年1月25日印发的《关于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要做好项目移交的衔接工作。省市县三级征收主体要根据当前征收主体确定原则,及时调整征收项目,并尽快向现任征收主体移交。省厅原负责征收的非水利部批复的跨市州征收项目,现移交项目属地的县级征收主体,移交项目见附件1。市县两级征收主体要将原负责征收的水利部批复项目移交省厅,市级要将原负责征收的非水利部批复的跨县(市、区)项目,移交给项目属地的县级征收主体。各地项目移交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2.要做好项目补偿费缴库的衔接工作。各级征收主体要与本级财政和人民银行进行对接,做好征收项目补偿费就地缴库和分级入库工作。要在明晰项目补偿费缴库程序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的规定,分项目、分级次、按比例就地缴库,严禁不分项目、不按预算级次、不按缴库比例进行缴库。各级征收主体要做好自查,及时纠正混级混库和不按比例缴库的行为。

3.要做好项目征收工作。各级征收主体要在征收项目现有清理登记的基础上,根据近期项目批复情况、属地新增生产建设活动情况以及原征收主体移交项目情况,补充完善本级征收项目情况统计表;同时结合项目开工情况,拟订本年度征收计划,依法开展征收工作,并将征收计划报上一级征收主体备案。要加大征收力度和执法力度,对于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力度,确保全额征收,严禁擅自减免或协议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落实责任,强化问责。今年是《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地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问责措施,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补偿费征收责任。

1.要明晰责任。要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晰各级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职责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依法行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职责,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部批复的项目由省级征收主体行使,省市县三级水利部门批复的项目由县级征收主体依法行使,未设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的市辖区,其征收职责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征收主体依法行使。

2.要落实责任。各责任主体要拟订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监管、征收任务,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增强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确保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责任的全面落实。

3.要强化问责。各责任主体要对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强化履职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认真及时履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法定职责,要加大问责举措,严厉问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形,建立明责、履责、考责、追责责任链条,全面推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落实。


附件:1.省水利厅移交属地征收项目清单

      2.2014~2015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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