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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加入收藏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7日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明确分级监督管理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职能转变,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管意见。

一、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要包含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开工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稽察、工程验收管理和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对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开工备案管理;

4.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

5. 负责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6. 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开展稽察,或安排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对有管理权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展稽察;

7.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验收管理(包括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和政府验收管理);

8. 负责对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分级监督管理范围

(一)省级监督管理范围

1. 省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1级堤防工程;

3.大型水库工程,坝高在70米以上的新建中型水库工程; 

4.中央投资及省级投资为主的设计灌溉面积100万亩及以上的大型灌区工程、大型水闸工程、单站装机流量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或单站装机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泵站工程;

5.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以及汉江干流上梯级开发的水电工程;

6.中央、省投资的其他重点水利项目。

(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监督管理范围

1.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水利厅的除外);

2. 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行蓄洪区建设工程、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堤防工程;

3.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中型水库工程,小(1)型水库工程;

4.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大型泵站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100万亩的灌区工程,中型水闸工程,中型泵站工程;

5.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30万千瓦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的水电工程;

6. 山洪沟治理工程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7.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引(供)水、水利血防、节水灌溉、水生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城市防洪及其他类型水利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监督管理范围

1.小农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2.小(2)型水库工程;

3.小型泵站工程;

4.小型水闸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

7.国家、省、市不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他单项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四)市、县监督管理范围原则上执行上述(二)、(三)条意见,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做适当调整,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防洪重点小型水库工程的监督管理权限不得下放给县(市、区)。

三、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水利发〔2007〕6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修订意见(试行)》(鄂水利建函〔2013〕8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鄂水利规〔2012〕2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办理招标备案的项目仍按原分级监督管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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