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4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已于2014年6月16日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4年6月27日    



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评定,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风景区工作的若干意见》(水综合〔2013〕4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

第三条  省水利厅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景区领导小组)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厅景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景区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厅景区领导小组建立厅水利风景区评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厅景区办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交厅景区领导小组讨论确认。

第五条  厅景区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六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总分为200分(专家评分标准见附件2),自评达到120分(含)以上的,才能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  申请评定省级水利风景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单独装订。

(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文件。

(三)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景区规划(或规划纲要)及批复文件

(四)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及景区范围(含批复文件)。

(五)景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所在地政府证明管护范围文件)。

(六)申报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及采样点位置图。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八)景区管理机构批文与内设机构框架图。

(九)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景区推介视频(含文字、图片、影视及解说词)。

(十一)景区自评表(自评标准见附件2)。

(十二)申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景区管理单位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厅景区办提交第七条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厅景区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月内反馈初审意见。

(三)厅景区办派专家组,到申报材料合格的景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审书面意见。

(四)厅景区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厅景区办的情况介绍,审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评定结果。

(五)厅景区办将评定结果在“湖北水利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水利厅行文命名并授牌。

第九条 对命名为省级及以上水利风景区的,省水利厅将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2.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专家评分表/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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