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4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近些年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虽然在我省得到较好实施,但也存在应论证的项目未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是省政府、省审改办明确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012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列入了省发改委并联审批平台,作为省发改委核准、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省水利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鄂水发〔2002〕14号)明确,凡在本省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但多年来,我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得不够全面,不少采矿用水、地温空调取水等未开展论证。各地要强化措施,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审改办的支持,努力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列入当地发改部门并联审批平台,作为当地发改部门核准、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

凡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项目都要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未论证的取水项目一律不予发证。要加强地下水取用水项目管理,采矿用水、矿坑疏干排水、地温空调等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同时,各地要按《水法》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二、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

1.严格业务承接。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承接水资源论证业务,严禁超等级、超范围承接水资源论证业务。对于在地下水禁采区、超采区取水项目;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本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取水项目;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项目;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取水项目;产业政策不允许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业务,各资质单位应当在充分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慎重作出是否承接的决定。

2.严格合同签订。合同是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重要附件。各资质单位承接论证业务后,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需要进行水量、水位、水质监测和水文地质勘查等实物工作,或者需要进行温排水模型、排污口设置和用水、节水评估等专题分析研究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确保论证报告通过审查的内容。

3.严格报告书编制。编制单位要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技术要求编制论证报告。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进行现场勘查,现有资料不能满足相应等级报告书编制深度要求的,应当增加有关实物工作量。一、二级水资源论证和调整取水水源用途、利用调水水源和混合取水水源的水资源论证项目,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前应当事先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工作大纲,经确认后作为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依据。

4.严格报告书审查。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业主单位报送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后,要组织对报告书是否满足《导则》基本要求进行初审,只有报告书达到《导则》基本要求,方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一般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勘查;未进行现场勘查的,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向专家组提供项目现场影像资料。审查专家一般要根据项目类别,选取水资源评价、水资源规划、用水节水分析、水资源保护、环保、城建、通信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填写专家个人意见并对报告书打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评分少于60分或任一单项得分不合格(即单项得分与该项满分的比例小于60%),为不合格;报告书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优秀;其余情况为合格。

    5.严格报告书的批复。报告书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后,编制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定稿》前,应先将修改后的报告书送专家组长确认是否按专家意见修改到位。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报告书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依据。

 三、强化水资源论证备案管理

    1.强化监督管理。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资质单位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我厅将定期对各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书进行抽查,抽查结论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2.强化档案管理。报告书审查后,各地应当及时批复文件,将业主单位的审查申请、审查会议通知、报告书送审稿和审定稿、专家评审意见等及时分类归档备查。

3.实行备案制度。根据水利部要求,由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报告书,在审查工作完成并出具批复意见后15日内,须向省水利厅备案。备案时须报送报告书批复文件、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的复印件;报告书编制单位须报送审查通过的报告书最终稿,省水利厅将备案情况作为资质单位绩效考核、资质延期和晋级核准的重要依据。同时,各市(州)要按季度填写相应的报告书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水利厅。今后,要在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的报告书审查情况统计表报省水利厅备案。各资质单位在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的论证工作情况总结表(见附件3)报省水利厅。我厅将对备案及统计工作落实不到位、拒不报送、拖延报送相关成果表和历年审查情况统计表的进行通报批评。

各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备案统计工作,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负责备案统计工作的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及E-mail地址等)报省水利厅。

联 系 人:陈 敏   龙 华

联系电话:027-87221976   87221649

电子邮箱:1724247289@qq.com


附: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统计表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年度总结表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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