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2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12〕514号)和全国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促进我省水利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水利综合执法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理顺执法体制,整合执法力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在全社会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要以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相对集中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职能,实行“一支队伍执法、一个窗口收费”,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强化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水政监察队伍履职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的保障机制,造就一支务实高效、业务精通、廉洁公正、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切实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 落实水利综合执法的重点工作

(一)理顺水利综合执法体制。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明确水政监察队伍性质、地位和水利综合执法职能。水政监察队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职执法机构,承担或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水行政执法、水利规费征收职责,承办水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等执法工作。要厘清水政监察队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水政监察队伍综合执法职能,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二)全面推进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在2015年底前,各级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基本建成,积极推动县级以上水政监察机构尽快纳入全额财政预算管理,尽快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

(三)加强执法保障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将水政监察队伍开展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规范化建设水平。每支县级及以上水政监察队伍基本执法装备建设要达到“双6”要求:至少配备1台执法车(船);1套调查取证设备(1部摄像机、1部照相机,1支录音笔、1个执法记录仪、1台激光测距仪和1部手持GPS);人均1台电脑;每人1套执法识别服;每人1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个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乡镇水利站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政监察队伍要配备工作必需的基本执法装备。要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和加强执法装备建设。要加强水利综合执法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构建网络服务平台和办公平台,加强各类监控工程建设。

(四)严格水政监察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教育。要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员上岗前培训考试、到岗后不定期轮训等制度,严把水政监察员入口关,狠抓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分级筹措资金,实施“313“培训计划: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本市县30%以上的专职水政监察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全省10%以上的专职水政监察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每3年对全省专职水政监察员轮训1次。要完善水政监察员培训考试登记制度,培训考试结果统一纳入水政监察员信息管理系统。

(五)规范水利综合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要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规范裁量权行使,公示执法和收费依据、办事流程,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和收费行为公平、公正。要加强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等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建立健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第一、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与违法案件查处、行政征收与违法追缴、许可审批与监督检查、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之间的工作衔接制度,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要加强对水行政许可项目从勘查、论证、实施、验收到投入使用后的全过程执法监督检查。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合作与探究,积极推进以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第二、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完善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网络。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和工作网络,对水事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基层和水利管理一线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各乡镇水利站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水政监察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健全水政监察机构。第三、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水管单位与地方,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水利部门与公安、航道、海事、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水事违法案件的联合打击查处力度。

三、强化水利综合执法的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设定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权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作出了全面部署。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事关水事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水利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为水利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支撑。

(二)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组建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狠抓工作落实。

(三)抓好示范点建设。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决定在全省选择部分市县进行水利综合执法示范点建设,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抓好本地示范点建设,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在机构、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要通过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经过2~3年的努力,在全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

(四)强化工作考核和验收。省水利厅把水利综合执法推进情况纳入全省水政监察和水利规费年度工作考核中,并与国家和省级示范点签订责任状,严格达标验收。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各县市进行考核和达标验收。对于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不力的地方,上级部门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五)建立水利综合执法推进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各地水利综合执法推进情况应及时报送省水利厅,每年底应报送当年相应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安排。省水利厅将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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