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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12-26 加入收藏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

 

鄂水利水函〔2012〕1179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占用农业灌溉

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交通、铁路、工业园区以及城镇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现象日益增多,破坏农田灌排工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有效保护农田灌排设施,确保农业生产灌排需要,现就加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作为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是一项重要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1995年,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2012年,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和省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纳入继续保留执行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地要从认真执行《水法》和确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意义,积极作为,通过规范审批,切实保护农田灌排设施,保证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发挥效益。

二、明确范围,加强宣传

目前我省多数灌排工程确权划界工作还未落实到位,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灌排工程实际,进一步推进确权划界工作,界定灌排设施的所有权属,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同时,要加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宣传力度,让有关各方认识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进而自觉履行报批手续。

三、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水利函〔2011〕406号)明确规定:“由中央、省级投资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项目”为省级水行政许可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其他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跨行政区域占用的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各单位根据灌排工程所有权属,负责辖区内工程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的日常检查,督导建设单位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审批申请,须征求被占用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开工建设。

四、规范程序,依法办理

各地要在积极支持当地经济建设的同时,按照《水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依法按照程序开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工作。根据《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的通知》(鄂水利政函〔2012〕1038号)要求,省级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统一提交给厅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建设单位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勘测单位完成的对占用的灌溉工程设施拟采取的替代或补偿方案、工程管理单位对方案出具的明确意见,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还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

五、全面清查,加强监督

各地、各单位要依法对辖区或灌区内现有的建设活动组织全面排查和清理。对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虽未直接占用,但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项目,未批已建的,要责令责任人立即补办有关手续;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批在建的,应勒令立即停工,并督促开展论证报批工作。对于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设施效益下降,拒不缴纳开发补偿费或拒不按要求兴建替代工程的,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辖区灌排工程的日常巡查力度,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不报批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批准的建设活动,要加强跟踪检查,督促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并组织验收。

各地、各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适宜本地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力争通过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审批并监督实施,使建设单位自觉报批常态化,确保全省农田灌排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湖北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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