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利函〔2011〕406号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省级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级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许可行为,做到依法行政。
省级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权限
序号 |
项目名称 |
省级审批范围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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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 5、在省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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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在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以上;在其他河流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上; 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 5、在省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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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取水许可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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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属单位负责 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一、二级堤防工程和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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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乙级) |
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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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甲级由水利部审批。 |
6 |
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 |
省厅直管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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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型水库注册登记 |
全省大型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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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1、需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 2、需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3、省级需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审批。 |
9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 2、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水利部委托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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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有中央、省级投资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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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审批 |
1、在江河、水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防洪工程及水电站等水工程设施; 2、跨市(州)的防洪工程及水电站等水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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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除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外的,在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及重要支流蓄滞洪区内,或在跨市(州)山区河流、大中型水库、重点湖泊管理范围,建设跨河、穿堤、桥梁、码头、取水、排水等非水利防洪工程设施; 除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其它省内长江、汉江干流和荆南四河及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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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除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其它的省内长江、汉江干流和荆南四河及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的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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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河道采砂许可 |
1. 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 2. 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东荆河、荆南四河(藕池河,虎渡河,松东、松西河)采砂,跨市(州)级行政区域河流特殊河段、特殊时期的采砂。 |
注: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以及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由长江委审批。 |
15 |
※水利水电工程调度规程审批 |
全省大型水库 |
非许可审批项目 |
16 |
※水利水电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审批 |
由省防指调度的水库、水电站、拦河坝等水利水电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 |
非许可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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