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和《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扎实做好新时代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效,现就规范化开展全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确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具有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或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需要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有稳定的推荐就业渠道,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确定程序
市、县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社会公示”原则组织开展确定工作。
(一)征集。各地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见“61号文件”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二)审核。市、县两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由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情况,按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见“61号文件”附件2)逐一打分,择优确定为拟定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由各市(州)推荐上报,省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资质复审和实地考察核实,择优确定为拟定退役军人承训机构。
(三)公示。对拟定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须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地退役军人承训机构。
(四)签约。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分别与各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并正式行文逐级上报省厅备案。
(五)公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特殊情况需增加目录内承训机构数量的应及时公布。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纳入所在地市、县级承训机构目录,市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纳入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
四、有关要求
(一)要确保承训机构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程序确定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既要做到应纳入尽纳入,又要严格对照《评选认定评分标准》认真审核打分,有条件的要逐一进行实地考察,切实将有军人情怀、热心退役军人事业、培训专业有特色、推荐就业有保障的申报单位纳入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承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优惠力度大的可优先确定。
(二)要加强承训机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本级确定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退役军人承训机构规范招生行为,科学制定培训计划,优化课程设置,健全各项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要通过学员回访、检查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培训质量和推荐就业情况进行核实,严防弄虚作假。
(三)要加大经费筹措保障。在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基础上,各地要加强与本级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沟通协调,充分整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教育赋能提质专项行动”等经费资源,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争取将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专业纳入培训范围,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四)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在开展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确定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违规确定等违纪违规行为。省厅从今年开始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地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确定和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于发现问题线索的,一律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各地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请于2021年4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厅就业创业处。省厅将于2021年6月底前确定首批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
联系人:王爽;联系电话:027-87699896,18627963576。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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