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31
【文字解读】《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为做好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升培训质效,规范培训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政策予以解读,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一、 制定依据和目的

(一)制定依据

《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和《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

(二)制定目的

《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实现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和就业成果的方式,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让更多退役军人成为高技能高素质人才,促进他们军人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和创新创业。

二、 适用对象

面向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

三、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

(一)免费培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二)普惠制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项目制培训等。

四、 承训机构认定

(一)市州认定程序

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原则组织认定。有意愿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填写《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打分,确定承训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

(二)省级认定程序

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由各市(州)推荐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市(州)上报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进行资质复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实地考察核实、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湖北省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

(三)建立分级目录

省、市、县三级分级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考核指标调整承训机构目录,每两年对社会公开一次承训机构目录。

五、 培训计划

(一)收集培训意愿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利用退役军人安置报到和建档立卡,分别做好新退役人员和其他退役军人培训就业需求采集工作。

(二)制定培训计划(项目)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培训就业需求,分类确定年度培训计划(项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各地退役军人培训就业需求,整合全省优质培训就业资源,制定并发布年度省级培训计划(项目)。

六、 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机构确定

(一)机构确定形式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从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内确定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机构。

(二)委托培训合同

明确承训机构应重点履行的职责任务,由培训计划(项目)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签订。同时,还应对承训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三)培训方案与宣传册

根据委托培训合同要求,制定具体明确的培训方案和培训宣传册。

七、 报到入学

(一)提交报名申请

退役军人凭《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湖北省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二)办理入学程序

承训机构负责组织退役军人进行职业能力测试,指导合理确定培训专业。通过测试的退役军人应按要求签订职业技能培训协议,持《入学通知书》、《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承训机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八、 培训实施

(一)组织结业考核

培训完成后,承训机构负责组织退役军人考试考核,对完成培训任务、考试考核合格的发放毕(结)业证书;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继续提供帮助实现就业;对有获取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意愿的退役军人,做好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

(二)建立跟踪机制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承训机构对用人单位委托培训合同履行情况和退役军人入职后的岗位安排、薪资待遇等进行跟踪,承训机构应在退役军人入职一年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就业状况跟踪情况报告。

九、 绩效考核

(一)动态调整机制

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结合机构实际培训质量、培训就业率、双证发放率、退役军人满意度等绩效考核指标,对考核成效差的单位,调出目录范围。

(二)重点考核绩效

承训机构履行职业技能培训协议和委托培训合同情况、参训学员满意度、“双证”获取率、培训就业率等均纳入重点考核指标,对协议(合同)履行不到位、满意度不足80%、未组织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双证”获取率不足90%、培训就业率不足100%的承训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承训资格。

十、 资金保障

(一)结算资金

承训机构完成培训计划(项目)后,按实现就业人数结算培训补助资金。

(二)补助申请

承训机构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审核工作,提出补助资金拨付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机构。

十一、 监督管理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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