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10
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农架林区安监局: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总局、总局近期联合发布公告,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增列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为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现就做好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品种底数。各级安监部门要对照新增项目,摸清本辖区内新增品种底数,督促企业及时识别本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发布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调整企业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档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排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品种,确保监管无遗漏。

二、做好许可(备案)工作。涉及增列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于5月1日前办理许可(备案)手续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监提交许可申请。涉及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所增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品种新纳入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有效防范化学品事故发生,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请各地将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到辖区内各相关企业。 

附件:《国家六部委关于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http://www.chinasafety.gov.cn/zwdt/gwgg/201802/t20180208_175675.shtml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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