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就《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18
【主要负责人解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就《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主要负责人解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就《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施政就《实施办法》制定印发和学习宣贯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4年6月,省委、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省级党内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强化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省委、省政府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修订《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要指示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有必要对《暂行办法》提出的“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失职追责”相关内容。二是进一步厘清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新形势下党委和政府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也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根据这些新的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予以补充完善。三是科学区分党委、政府责任和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需要。为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我省也配套印发了《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但是,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能等同和替代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区分和明确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实现科学明责、依法履责、精准问责。

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包括五章20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附则。一是总则(第1至4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责任追究原则等,尤其是针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这一责任体系细化了落实措施。二是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5至8条)。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发展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具体工作职责,相对明确了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三是责任追究(第9至15条)。分别规定了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明确了免责、从轻、减轻、从重的情形以及责任追究程序。四是监督检查(第16至18条)。规定了对落实《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考核奖惩。五是附则(第19至20条)。分别明确了参照执行对象和施行要求。

问:《实施办法》都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同时规定全省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派出机关、国有农(林)场和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问:能简单介绍下《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吗?

答:按照省委关于修订工作的要求,省应急管理厅于2019年7月成立了由厅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修订工作专班,在组织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于8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建议。10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委法规室进行了联合调研,并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和组织个人访谈等方法对《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结合调研评估以及疫情防控情况对《实施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增加了“失职追责”这一重要责任体系内容。并对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具体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的原则,对“一岗双责”作了进一步完善等。二是厘清了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明确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的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区分和完善。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履行的七项责任和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十一项责任。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相对明确了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是完善了责任追究原则和责任认定考量因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及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同时补充规定了责任认定时的考量因素,即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认定,应当依据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研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责任落实、社会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四是完善了相关责任追究方式。针对党委、政府具有组织性和集体性这一特点,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明确了对党委、政府履职不到位时的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以区别于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追究。此外,《实施办法》还与《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


关联政策: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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