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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53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审计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6 加入收藏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53号提案的答复

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健全国有资本监督体系、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就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审计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在推动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一是修订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对《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及总审计师的基本职责作出了规定。二是在《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确立总审计师制度。2018年,审计署向全国省级审计机关征求《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与原审计法相比,《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审计师。总审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等内容,将总审计师的有关规定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三是将出台《关于国有企业设立总审计师的指导意见》。2018年,审计署在审计系统内征求《关于国有企业设立总审计师的指导意见》的修改意见。《指导意见》对总审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作出明确规定。

经向审计署咨询了解,中央层面已有大型国有企业开始试点总审计师制度。《审计法》《关于国有企业设立总审计师的指导意见》目前处于起草论证阶段,待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出。下步,我厅将高度关注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相关工作,待中央层面制度文件下发后,将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宣传引导,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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