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6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确保评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31号)精神,结合现有公务费开支制度,市财政局制定了《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一直以来,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确保评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31号)精神,结合现有公务费开支制度,市财政局制定了《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一直以来,评审费管理缺乏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能参照的文件只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17〕2号)。该文件仅仅是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进行规范,执行起来有局限性。

  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18〕31号),根据省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结合宜昌实际,深入开展研究,加强政策衔接,研究起草了《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 主要内容

  (一) 明确了适用对象及范围。除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审活动外,特别还指出对中央、省已出台管理办法的评审活动或市直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了管理办法的专项评审活动,可以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 办法的核心内容从计划与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评审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便于各市直单位操作。

  1、 明确评审费要编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评审的,必须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所需评审费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2、 明确了评审活动参加人员(含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外地评委城市间交通费等参照执行的标准。特别是对评委劳务费结合现行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劳务费标准,做了从严从紧设定。

  3、 明确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贴或支取评审劳务费。评审组织单位人员担任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项目评委时不得领取评委劳务费。

  4、 明确报销程序,要求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评审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评审,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肃财经纪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九个严禁”、“六个不得”规范评审活动,严肃财经纪律。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机制。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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