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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国资委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
《评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八章、四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按照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划分备案权限。明确了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市州及以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二是规范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委托。对评估项目委托人确定、机构选择的基本条件、评估委托合同签订、省出资企业评估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三是规范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明确了企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义务、评估报告初稿后沟通、审核程序及公示程序等,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四是加强核准项目的跟踪指导。需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正式评估前应当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通过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指导,及时掌握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工作,评估机构公正合理估值作价。五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定期不定期抽查,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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