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省出资企业对《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意见,现将各单位反馈意见汇总如下:
一、有关合规管理机构设置
鉴于董事会下已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建议不再单独设立合规委员会,由已经设立运行的相关功能的部门直接行使合规委员会职能。
二、有关合规管理责任部门
其他部门也应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合规管理工作责任部门不应仅仅局限于业务部门。
三、有关合规管理职责
1.鉴于合规管理涉及到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劳动用工等多个领域和经营决策、运营管理等多个环节,建议除列明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外,还将财务部门、人力部门等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予以明确。
2.由企业分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层次太低,不易执行,建议明确由总经理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
3.具体的合规管理制度与流程由各部门制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进行合规性评价。
4.合规管理不仅仅是业务部门职责,还应压实各部门日常合规管理责任。
四、有关合规管理运行
1.建议在“合规管理运行”章节增加制定预案等专项应对机制,强化事前防控举措,提高应对措施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2.建议明确合规审查机制中的跟踪落实环节、明确合规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
五、有关合规管理保障
建议增加经费保障条款。
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最终吸收采纳了上述第二、三、五方面内容,并对合规管理指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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