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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栏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18 加入收藏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将下列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人实施:

一、委托事项

属于委托人职权范围内化学纤维、纤维制品(包括用纤维制品制作的产品)、皮革产品的行政违法案件,以及棉花经营者在贸易结算过程中使用棉花水分测量仪发生的计量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人实施。

二、委托内容

前述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对受委托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三、委托期限

202011日至20221231日。

四、委托期间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人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应当报委托人备案。其中,对属于听证范围内的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前向委托人报告。

(二)受委托人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职权再行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

(三)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因受委托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其应诉等工作由受委托人负责。

(四)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查办行政处罚案件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由委托人编号。

(五)受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委托机关报送相关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底,应当将前期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总结后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受委托人应当将受委托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后,报告给委托人。

(六)受委托人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委托人所属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七)受委托人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委托人有权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中止、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处罚委托的决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因受委托人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委托人有权依法对受委托人行使追偿权。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纤维检验局

202011日                   2020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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