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抽查计划】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广播电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30
【年度抽查计划】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30日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部署,现就做好我局2021“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除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情形之外,省广电局所有监管行为必须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不准“平台外操作”;所有受检对象、检查人员必须按随机抽取名单执行,不准随意调换;所有检查事项必须按清单执行,不准随意增减;所有检查结果必须按时公示,不准拖延公示或隐匿检查结果。

二、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业务主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对所承担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再梳理,确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比例等。

(二)完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构成。目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共38人,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及时动态更新,将新取得执法证的人员及时录入名录库。各业务主管处室管理员需登录省监管平台逐个核对本处室执法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执法领域、执法区域、执法证号;逐个补充完善性别、出生日期、手机号码、最高学历、学位、是否为法律专业、专业名称等内容。

(三)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处室分别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可批量导入和逐个录入项目信息,主要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注册)机关、注册地区、项目地址等。

(四)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和监管职责调整等情况,及时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各业务主管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

(五)随机抽查方式及结果管理

1.合理进行随机抽查。业务主管处室通过省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上一年度被检查的企业,如上年度检查结果合格,可不纳入下一年度随机抽查范围内。

2.严密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工作全流程、全要素的具体操作方法,形成操作指引。各业务主管处室制定符合自身监管工作实际的本处室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确保监管工作规范运行。

3.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执法检查人员根据要求如实做好检查笔录,并妥善保存文字、图片、视频等检查资料,做到检查全程留痕。

4.建立抽查通报和公开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

(六)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依托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黑名单公司和整改回访等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有关处室按照规定推送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广播电视信用信息汇集系统”,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行差别化抽查检查。对信用高、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检查频次和比例;对信用差、风险大的市场主体,加大检查力度。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抽查准备阶段(5月1日-6月30日)

5月底前完成省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录入、维护和管理。完成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核对、补充和确认工作。

6月中旬前完成省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项目库)的整理和维护。

6月底前完成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工作,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在省监管平台进行随机抽取。

(二)检查实施、结果公示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执法检查人员按规定开展具体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在省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提交公示,填写开展双随机抽查情况(具体时间、抽查项目数、所占比例),并报政策法规处汇总。

(三)整改核查、总结分析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如有对检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的,一个月内进行核查,确认其整改完成后将核查报告报送政策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平台运用。各业务主管处室要注意加强对平台的运用,安排专人进行“两库”等录入,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录入、公示检查结果,对“双随机”抽查活动做到全程网上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本领域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应用需求。

(二)加强履职尽责。各业务主管处室是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务必负责统筹安排本处室“双随机一公开”全程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处室年度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履职尽责清单,对本处室“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加强执纪问责。如因未按规定完成工作对全局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相关处室主体责任。执法检查人员、辅助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合理避开检查对象业务繁忙时段,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检查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工作联动。各业务主管处室要从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着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充实并合理安排、调配各级执法检查力量,加强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事项编码(子项) 监管部门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依据 责任处室 抽查比例/频次
1 00320029060007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传媒机构管理处 85家,10%
2 00320029060005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传媒机构管理处 85家,10%
3 00320029060003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传媒机构管理处 1家,1年1次
4 00320029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传媒机构管理处 85家,10%
5 00320037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十七条“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媒体融合发展处 1家,1年1次
6 00320035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三) 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71家,10%
7 00320016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媒体融合发展处 71家,10%
8 00320003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1家,1年1次
9 00320015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第十四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媒体融合发展处 1家,1年1次
10 00320026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以及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 传媒机构管理处 85家,10%
11 00320039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传媒机构管理处 85家,10%
12 00320036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检查 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传媒机构管理处 123家,10%
13 00320020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71家,10%
14 00320012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三)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的;(四)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传媒机构管理处 85家,10%
15 00320010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付费频道的行政检查 付费频道开办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传媒机构管理处 1家,1年2次
16 00320009060001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传媒机构管理处 85家,10%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