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解读
栏目: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6-12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解读


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解读

广播电视是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文化性、服务性,直接关系意识形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该条例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听广播、看电视早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一是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明确了“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定位。二是单设一条,强调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三是单设一章,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作了集中规定。四是明确广播电视用户收视权益,规定广播电视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接受依法开办的各项广播电视传送服务;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收视服务期届满后未交费的,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给予三十日的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广播电视传送服务。五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播放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序良俗;应当对广告时间作出明显提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广告播出时间比例;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材、保健食品广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广播电视是意识形态重点领域,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为广播电视事业总体原则的重要内容。二是对广播电视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作出明确要求。三是在节目制作和播放方面,旗帜鲜明地强调“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遴选体现时代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公益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等进行补助扶持和推介,唱响时代主旋律。五是对广播电视禁止性内容作出明确列举,尤其是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方面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保证意识形态安全,反对“庸俗、低俗、媚俗”,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单位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和信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广播电视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立法应当贯彻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突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为此,条例单设“公共服务”一章,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国家、省和当地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向社会公开。对纳入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免费节目,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无偿传送,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农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技术手段,做好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应急广播、农村智能广播和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等广播电视惠民工程,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应急广播体系,并将其建设、维护、管理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范围。五是规定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贫困户、优抚对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此外,还对相关单位不履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职责和义务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促进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

以信息互联网为载体的各类新媒体,具有全民参与性、传播即时性等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优点,对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带来了巨大冲击。同时,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为此,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研发、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整合各类传播形式和节目资源,创新节目内容、业务形态和服务模式,实现平台、节目、人才、技术等要素共享融通,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此外,根据国家有关“三网融合”总体部署和要求,条例还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提供了制度支撑,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广播电视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广播电视新兴媒体监管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发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等新兴媒体形式不断涌现,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其节目制作和播放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节目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色情暴力,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加强规范和管理。为此,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省、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是利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运营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三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四是坚持“网上网下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严把节目内容关口,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建立节目审查制度,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五是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发现节目中含有违法内容或者有非法信息侵入的,应当立即停止传送、播放,保存传送、播放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加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力度

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收视权益的实现,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拥有广播电台6座、电视台6座、广播电视台77座,中短波转播发射台28座、调频电视转播发射台478座,卫星收转站167.58万个,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总长27.74万公里。为了加大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力度,条例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专项规划,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二是全省设立统一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实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已建成的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应当按照规划与全省统一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三是城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四是工程建设暂时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施工前十日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协商解决方案。五是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迁建工作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此外,条例还对有关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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