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解读材料
栏目:湖北省体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7-10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积极促进体育行政管理与体育自治有效衔接,在转变体育发展方式,构建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今后还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改革缺乏系统研究和顶层设计,治理能力与管理水平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体育需求不相适应。服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导致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在运营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破除政社不分、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等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我省体育高质量发展,2018年8月以来,省体育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社会组织改革工作,同时强力推动省体总换届工作。

专题会议确定了改革目标,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改革路线图,针对至今还没有一部规范性文件管理体育社会组织的实际,起草《办法》十分迫切。《办法》明确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的管理职能及服务事项,明确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换届)、注销、年检、年报等工作,规范党的建设、财务管理、赛事活动等,做实省体总秘书处,促进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局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专题会议多次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我们还多次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请教,得到了两任局长的悉心指导和大力帮助。同时赴省内外调研了相关单位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为起草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初稿完成后,我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流程,公开征求意见。一是在省体育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范围内书面征求意见;二是组织机关处室、项目中心、相关协会和专家采取座谈会的形式研究讨论,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三是在前期两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4月9日在省体育局官网、OA系统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57个单位的意见,包括17条具体修改意见和其它49个单位无异议的意见。其中,随州市文旅局认为,“此文的印发将进一步提升全省体育类社会组织活力,是一份非常好、非常及时的文件”;省田径中心认为,“该办法制定的非常好”;省体职院认为,“《办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促进湖北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全面、科学、系统,切合体育系统的实际情况”。17条具体修改意见中,我们采纳了16条,未予采纳1条。经再次梳理完善和规范表述,形成《办法》送审稿,于4月18日报省民政厅征求意见。

省民政厅对《办法》的制定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和大力支持,在社会组织管理局各位分管负责同志修改的基础上,5月27日安排专题会议逐条讨论,现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内容与相关上位法律法规逐一对照,确保了《办法》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6月17日,《办法》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认为《办法》起草程序完整、征求意见充分、内容全面具体,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改革仍在不断进行,随着改革的深入,部分上位规定也需调整规范。因此,《办法》应当是一部过渡性的文件。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省新出台的改革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三、设计思路

《办法》设计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当前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在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了江苏、浙江、山东、北京等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以实现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实体化、社会化”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落脚点,提出各项规定。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是指由省民政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由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包括体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本办法仅适用于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其它行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应另行制定。同时,我们在附则中明确了参照执行的范围。

(二)管理机制。明确了省体育局作为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明确了体育总会的定位,以及和省体育局的关系。  

(三)规范了相关工作流程。包括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换届)、注销、年检、年报等。

(四)创新和亮点

1.理顺了管理机制

创新理顺了省体育局和体育总会的关系。省体育总会是协助省体育局对全省性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使其能够发挥枢纽型的功能,起到联合性的作用。省体育总会秘书处承担省体育总会日常工作。这一创新,可解决过去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

2.优化了机构组成

(1)明确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及比例,突出了社会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

(2)明确社会团体办事机构需配备至少1名专职人员。

(3)明确社会团体负责人(即项目协会,不包括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基金会负责人由相关单位提名推荐,省体育局党组研究确定。

3.强化了重点管理的内容

(1)强化了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建立了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年度及换届审计等管理制度。

(2)强化了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要求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财务代账和审计工作服务。

(3)规范强化了对社会组织赛事及活动的管理。

4.建立了公开制度

要求社会组织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报告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5.优化了办事流程

在网上集中受理的前提下,制定了标准化的办事流程,并设计了直观的流程图,办理步骤一目了然。文件出台后将以指南的形式单独印发。

四、框架结构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共分八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2条;

第二章管理机制:3条;

第三章登记、年检与年报:9条。

第四章组织机构:6条;

第五章党的建设:2条;

第六章赛事活动及培训管理:8条;

第七章财务管理:1条;

第八章附则:2条。

五、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层面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等。

六、名词解释

(一)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七、解读方式

(一)解读人:省体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分管负责同志、省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同志

(二)解读途径:省体育局网站

(三)解读时间:2019年7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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