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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体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27
关于《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各类主体积极参与体育赛事活动。2017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体育强省建设的意见》印发后,我省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体育赛事市场日益繁荣。但取消绝大多数的赛事审批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局党组要求我处起草相关管理办法来规范我省赛事监管与服务。

    为全面了解掌握赛事审批改革后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在科学预判基础上,对我省体育赛事未来发展作出规范性引导,我处以亚洲羽毛球锦标赛、武汉网球公开赛、全国举重锦标赛、湖北省年度青少年体育赛事、部分群体类赛事和商业赛事为样本,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与规范一是省体育局及局直属单位可在哪些体育赛事活动中作为主承办单位不清晰;二是取消审批后如何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明确;三是市县申办、承办国际和全国比赛缺乏统筹;四是申办全省赛事缺乏竞争;五是存在冒用体育部门名义办赛问题;六是对赛事的资助扶持需规范;七是对协会和民非组织办赛方面的违规行为缺少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八是协会办赛收费问题亟需明确。

    去年我处启动《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参考了浙江、陕西、上海等省市关于赛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上半年完成初稿,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去年陆续印发的相关文件,做了次推倒重来式的修改,多次征求意见。今年总局正式发布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我们参照、借鉴总局文件,结合我省体育赛事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6月28日,胡功民局长、水兵副局长专门听取《办法》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我处根据局领导指示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二、汇报要点

    此次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与以往印发的关于赛事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较大的变化,比如去掉了一直以来关于体育赛事“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表述,对取消审批的范围也比国务院文件进一步扩大。我们按照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体例,结合省级体育部门实际,总局文件中对赛事的规范要求十分明确的,尽量不重复表述,从其规定,篇幅上简化压缩;需要从省级层面明确的、在具体处理和操作上不够清晰的,依照总局原则加以明确。相比总局和其他省市我省《办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和探索创新:

1.明确了省体育局及直属单位可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的范围,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需要规范的问题

2.对申办、审批、不做审批、备案的体育赛事活动范围进行了界定从申办国际比赛、全国比赛、全省比赛几个层次,对申办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从开展协调和提供服务的角度要求市州人民政府在申办国际比赛、全国性重大比赛之前函告省体育局,市州体育部门在申办其他全国比赛之前报告省体育局,明确了赛事活动申办和备案应提交材料的范围。

3.对申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办法进行了简要表述,明确省体育局、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符合条件的办赛主体进行竞争性申办。

4.国家对健身气功、登山、航空体育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有特殊规定,鉴于我省没有需要审批的3500米以上高山,故删除了登山项目。申办国际比赛、境外非政府组织办赛,总专门规定,从其规定。

5.对体育赛事的名称,我们除了套用总局要求,还对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了规范要求。

6.明确了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

7.近日总局武术中心印发了格斗类赛事安全的文件,我局主要领导批示要在赛事管理办法中体现。针对武术格斗及其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赛事活动,《办法》对体育比赛安全、购买保险等提出了要求。

8.明确要求赛事主办、承办方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等信息,以公开透明保障赛事其他参与方(参赛者、观众、赞助商等)的合法权益。

9.局关于裁判资质的表述比较原则,为保证赛事质量,明确担任全省性体育赛事的裁判长原则上应具备国家级及以上资格(已考虑部分新兴项目本省没有国家级及以上裁判的现实情况)。

10.针对新冠病毒疫情,增加了“筹办大型体育赛事活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处置措施和善后工作”的规定。根据7月9日总局关于体育赛事视频会议精神,增加了“在存在疫情和其他自然灾害威胁的情况下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严格遵照政府部门防疫防灾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对赛事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的规定

11.在赛事服务中对体育部门提出了“应积极协调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提供赛事活动所需要的消防、应急、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服务”的要求。

12.对协会办赛收费问题,明确体育协会可按照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高于全国标准”。

13.结合省政府体育产业意见,对体育部门作出了“应当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与产业的融合发展,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延伸产业链,建立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的要求。

14.为引导扶持社会主体参与我省重点赛事,规范赛事资助扶持,作出了“省体育局经过评估可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湖北省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的规定。

15.为落实总局赛事监管的要求,作出了体育部门监管中发现风险“可对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出具监管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

16.为落实总局关于加强赛风赛纪管理,作出了“体育赛事活动中兴奋剂违规和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教练员,由体育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禁赛处罚”的规定。

17.针对我局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体育协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赛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问题,作出了“情节严重的,同级体育部门在体育协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出具不合格意见”的规定。

18.为落实总局关于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的要求,作出了“省体育局实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承办体育部门举办的赛事活动”的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管领导和我处3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4次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67条修改意见反馈,采纳62条。根据省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组意见,将申办国际赛事要求“市州人民政府函告省体育局”改为“市州体育部门报省体育局并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意见”;对政宣处提出的第二章标题修改、离退休干部处提出的裁判员劳动报酬等修改建议,因体例和政策依据等原因没有采纳,均向相关处室进行了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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