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企业统计台账建设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栏目:湖北省统计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9
【决策草案】湖北省企业统计台账建设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四上”企业统计台账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国家企业统计“一套表”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台账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和填报统计报表要求,以表格形式将分散的原始记录资料按规定指标和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系统登记、积累、汇总的纸质或电子账册。

第四条 企业应当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执行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确保对外提供的统计报表数出有源、真实完整。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软件系统,逐步实现直接抓取电子原始记录,生成电子统计台账。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的主要内容根据统计调查制度中基层报表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及上报日期等内容设置。


第二章 台账工作组织

第六条 企业应有一名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台账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统计台账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现代化,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统计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方法,坚持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确保统计台账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第十条 企业应保障统计台账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及时由熟悉统计业务的人员接替,同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新上或新增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人员必须经过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统计原始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要求,通过一定形式设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各类原始记录,做好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企业统计原始记录除财务、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投资、产品(服务价格、能源购消存共性指标外,还包括:

(一)工业企业的各种产品品种、产量、质量、价格及原材料、成品、在制品、半成品、出入库等情况;

(二)建筑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原材料购进价格、工程结算或决算单等情况;

(三)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的商品品名、进销渠道、进销数量、进销金额、库存等情况;

(四)运输企业的运输设备、行驶里程、客货运量、吞吐量等情况;

(五)房地产企业的设备购置及建设用地费用合同、项目销售明细、销售合同、工程结算单、建筑面积、合同价款、房屋用途、房屋状态等情况;

(六)其他各类企业经营活动的实物数量、价格、收入明细等情况。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计算机进行登记,做到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填报及时。纸介质登记必须字迹工整、清晰,电子计算机登记的应打印留底,数据修改变动应说明并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需涵盖记录日期、指标内容、计量单位、数量、计算过程、数据来源等。对从财务系统获取统计原始记录的统计指标,需包括会计凭证号、摘要、日期、金额等主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报表和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定期用表格形式将分散的原始记录进行分组、归纳、计算、汇总,生成统计台账,作为编制统计报表的依据。


第四章 统计台账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设置反映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主要产品产量等。

(二)建筑业企业的签订合同额、建筑业总产值及构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竣工房屋价值等。

(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的商品购进额、商品销售额、批发额、零售额、服务营业额等。

(四)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营业额及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其他收入等。

(五)房地产业企业的本年完成投资、建筑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土地购置费、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额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账,包括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及构成、本年实际到位资金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置能源统计台账,包括能源购进量、能源消费量、能源库存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设置财务状况统计台账,包括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净服务收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置研发统计台账,包括研究开发项目数、项目经费支出、研究开发人员数、研究开发费用、专利申请数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设置人员工资统计台账,包括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


第五章 台账制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和发布企业统计台账表式,并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及时对企业统计台账表式进行修订。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能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原始记录的企业,直接抓取形成统计所需的原始记录;不能直接抓取生成原始记录的企业,应当基于企业各类生产经营原始凭证,加工整理形成统计所需的原始记录。企业应将生产经营原始凭证进行条目化处理,形成符合统计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原始记录,再定期加工整理形成企业统计台账。

第二十四条企业统计台账的记账频率原则上应与企业统计报表的报告期保持一致已经实现电子统计台账软件系统与企业管理系统关联的企业,随时抓取企业信息生成企业生产经营原始记录,并即时加工生成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未实现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企业,应按“日”或“周”将原始记录及时记入统计台账。


第六章 统计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互相匹配。财务、业务核算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统计所需的财务、业务核算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负责人应当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复核,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填报完整。

第二十六条企业以纸介质方式建立的统计台账,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填写完成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电子数据方式设置的统计台账,应当具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各类统计台账资料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管理,便于查询;各类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台账交接制度。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统计台账资料交接手续,移交统计台账。交接资料应登记造册,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名确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企业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企业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查询,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如实回复,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设置统计台账、台账与原始记录不符、台账与报表不衔接台账管理不规范,经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指出,以及发生其他需要依法补正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三十一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伪造涂改统计台账资料、擅自销毁保管期内统计台账、不按期移交或不愿意移交统计台帐、玩忽职守造成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遗失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中拒绝提供原始资料和台账、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行为之一的,由辖区政府统计部门或上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执行国家“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制度的小微企业、视同法人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和“大个体”应设置商品销售额、营业额、能源消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主要统计指标台账,具体工作要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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