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栏目:湖北省统计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8 加入收藏
【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先后于5—6月份分别向社会公众、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立法普法处、全省统计系统、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调查监测分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各方意见51条,包括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立法普法处反馈意见3条,各市、州、县统计局反馈意见37条,局机关相关处室反馈意见11条,最终经讨论吸收采纳意见15条。

征集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均已吸收采纳。

1. 文字表述应当严谨规范。

采纳情况:在文件中所有提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前面加上“责令改正”;在文件中所有被处罚对象前面加上“对”;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中关于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违法比例在……及以上,不足……,违法数额在……及以上,不足……”。

2.关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情节划分标准修改为“两年内首次发生”,“两年内第二次发生”,“两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生”三种情形。

3.关于“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修改为“两年内首次发生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两年内首次发生在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两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迟报统计资料”三种情形。

4.关于“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修改为“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重影响”,“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重影响,情节严重”三种情形。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