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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情况】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公告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3 加入收藏
【反馈情况】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公告

12月2日,省局向省卫健委,各地市医保局发出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通知)。12月17日,在吸收省卫健委和地市医保局反馈意见后,将修改完善的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22日,仅收到同济医院反馈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 省卫健委反馈意见

建议将“四、保障措施”中“(二)形成政策合力”中“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应该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技术行为。”予以采纳。

(二)市州医保局反馈意见

1、有11个地市医保局无修改意见。

黄石、宜昌、十堰、荆州、襄阳、孝感、随州、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林区。

2、有修改意见的地市医保局有6个,具体如下:

武汉:建议由省局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监测制度,统一监测目录,统一量化评估标准。各市、州医保局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以保证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科学性、一致性。建立明晰省、市州职责分工。建议无具体内涵。

宜昌:建议将P3第二条“二、主要内容”第一款“(一)规范基本路径”尾句“各地市的调价方案报省医疗保障局批准后实施”修改为“各地市的调价方案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不符合现行政策,不予采纳。

恩施:建议全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政策统一的层级。不合符现行政策。

黄冈:建议将P6第三条第四款“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修改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严肃处理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予以采纳。

荆门:建议将P3第二条“二、主要内容”第三款“(三)定期开展调价评估”中“以及价格矛盾突出的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去掉“以及”,改成“价格矛盾突出的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予以采纳。

孝感:1、P2“1.总量控制”栏,“保持医药卫生费用总量适度增长”修改为“保持医药卫生费用总量适度合理增长”。予以采纳。 2、P2“2.结构优化”栏,“重点提高价格偏低的诊疗、手术……”这一句前面添加“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重复赘述,不予采纳。 3、P2“4.稳妥推进”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医保支付、集中采购等政策相衔接”修改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医保支付、集中采购、财政补助等政策相衔接”。予以采纳。 4、P6“(四)保障患者合法价格权益”中“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修改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告诫,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涉及部门权限,实际难以执行,不予采纳。

(三)社会反馈意见

同济医院反馈建议:将P5第二条第六款“(六)科学制定调价方案” 中 “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以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支持儿科、精神、老年医学、康复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修改为“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以支持药学服务发展,促进合理用药。支持儿科、精神、老年医学、康复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采纳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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