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31
《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

(三)《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

二、主要目标

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设,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形成诚实守信、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实施措施

(一)执行国家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见附件1),按照目录清单管理工作要求,将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 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列入目录清单范围内的失信行为,纳入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进行管理。

(二)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管理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落实企业守信承诺的有关规定,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管理。所有参加或委托参加我省(含国家和省组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  医疗机构 )开展的备案采购的医药企业,须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省平台提交正式签署的价格和营销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省平台”将相关数据适时同步至“湖北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

对于申请新注册的企业,未提交价格和营销信用承诺书的,将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对于2020年年底前在省平台注册的医药企业,须于2021年2月底之前登录“省平台”药械企业诚信库及考评系统(www.hbyxjzcg.cn),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具体操作流程由省省集中采购机构另行通知),逾期不提交的,省平台于2021年3月底之前提醒告诫;从2021年4月1日起,对未上传信用承诺的注册医药企业,省医保局和省平台不再受理其新的挂网申请,并进行公开通报;从2021年6月1日起,对仍未上传信用承诺的注册医药企业,对其已中标或者已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

(三)实行失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管理

省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库,采取医药企业主动报告和采集记录相结合等方式,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记录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实行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管理。采集记录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1.医药企业应主动向省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在我省发生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自2020 年 8月28日起,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3

2.省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梳理汇总各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主动采集信息进行记录。市州医保部门通过梳理汇总所属地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信息,及时向省集中采购机构报送,省集中采购机构汇总记录。

3.省集中采购机构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采集记录或商请相关部门协助提供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案件信息,包括涉案产品和金额、案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企业和人员等。

4.省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 采集记录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

(四)实行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管理

省集中采购机构在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 版)》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我省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同时在国家制定发布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基础上,积极探索我省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我省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五)失信违约行为处置

省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失信责任分级处置的规定,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措施进行处置。失信行为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

(六)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 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 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省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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