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李成军代表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7 加入收藏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李成军代表建议的答复

鄂人防办函〔2020〕4号

                                 A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答复

 

李成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省政府令第358号的建议”收悉。现结合人防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情况,回复如下: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王晓东省长签署411号令,新颁布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内该规定不会再进行修订。

2.您提出的建议,非常专业也非常实际,是我们一直关注和重视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新颁布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上:

一是关于修建人防地下室面积配建比例。《规定》将第十七条中的“地面建筑总面积”修改为“计容建筑总面积”,将配建比例由原来的5%、4%、3%调整为6%、5%、4%,同时删除了“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的条款。

二是关于易地建设。《规定》删除了申请“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性规定等内容。《规定》没有明确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情形,主要是国家即将对相关条款要做进一步修订和调整,为了避免相关规定交叉,因此在《规定》中,没有作进一步明确。在国家和省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按照原《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4部委文件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三是关于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对于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适用标准,《规定》删除了第二十二条,统一表述为“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内容未做调整,主要原因是国家人防办就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等重大问题,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进行修订,目前该修订草案已报送中央军委审定。对防空地下室平时的租赁时限问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未出台之前,仍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五是关于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新颁布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施行过程中,我们将跟踪实施情况,收集各地反馈意见,适时报请省人民政府进行修订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相关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