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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栏目: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7 加入收藏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经省政府令第411号修改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现将《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下发,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0月27日前将书面材料反馈省人防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叶凌珍     电话:027-87239352

邮箱:270818345@qq.com

   

附件:《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

      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

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完善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提高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效率,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人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现就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规范内容

(一)确定审批内容

依据人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基本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机动指挥所、人防宣传教育馆和其他人防工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四级八同”(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件类型、受理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结果样本统一)要求,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见附件),申请、批复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二)明确审批权限

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确定审批权限:省本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人防宣传教育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宣传教育馆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人防工程,由设区的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机动指挥所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凡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由业务处室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由业务处室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签发。由设区的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由设区的市、州自行确定。

(三)改革审批模式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工程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处室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实行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批,申请人只需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审批处室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初步设计由各相关处室负责审批。

(四)简化审批流程

凡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机要室。申报材料要求: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一式四份,县(市、区)一式六份,逐级申报。

2.受理:申报材料按程序签批后,交相关处室办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牵头处室负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原因。

3.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建资料及图纸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

4.决定:决定机关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作批复文件和送达:牵头处室根据决定制作项目批复文件,交机要室以机要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6.归档:项目办结后,由牵头处室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五)缩短审批时间

自受理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受理分办及对口办理阶段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会议研究及结果反馈阶段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

(六)实行联合验收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竣工后,在完成各分项验收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文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人防基本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指挥通信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处室参与监管综合验收;机动指挥所由指挥通信处参与监管验收;人防宣传教育馆由政策法规处参与监管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存档。

  (七)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上来。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已取消审批但仍需继续监管的事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既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监管审批项目建设的标准、流程和质量,又要结合执法检查,重点监管人防系统内部建设项目列入内容,对省办转移支付的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由计划财务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审批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限时办结、综合统计。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规范人民防空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人防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完成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湖北人防建设规划的迫切需要;是人防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管理人防建设的基本方式;是整改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加强对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项重大问题,积极推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筹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强上下沟通联系,抓好统筹协调,抓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能落地、见实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全省人防系统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基层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湖北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9 月2日

附件

湖北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子项1)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六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中将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7〕3号)。

湖北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17〕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初级中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鄂人防发〔2015〕76号)“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本级的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应急指挥中心、疏散基地等场所,逐步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结合的集人民防空教育、技能培训功能于一体的专用基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防灾减灾教育基地和学校教学教育设施及其他有关公共场所,建立与之结合的人民防空教育基地。”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人民防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人防宣传教育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机动指挥所建设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建议书;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建议书报审表(见样表1)。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递交纸质版申请材料至机要室进行申报。

(二)受理

申请材料按程序签批后,人防基本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和其他人防工程的申请材料交工程处办理;机动指挥所的申请材料交指挥通信处办理;人防宣传教育馆的申请材料交政策法规处办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原因。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批复文件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报审表和批复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六)终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尚未受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终止申报或撤回提交的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材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已受理的,申请人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复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2。

湖北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子项2)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六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中将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7〕3号)。

湖北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17〕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初级中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鄂人防发〔2015〕76号)“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本级的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应急指挥中心、疏散基地等场所,逐步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结合的集人民防空教育、技能培训功能于一体的专用基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防灾减灾教育基地和学校教学教育设施及其他有关公共场所,建立与之结合的人民防空教育基地。”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人民防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完成人防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人防宣传教育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机动指挥所建设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表(见样表3)。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递交纸质版申请材料至机要室进行申报。

(二)受理

申请材料按程序签批后,人防基本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和其他人防工程的申请材料交工程处办理;机动指挥所的申请材料交指挥通信处办理;人防宣传教育馆的申请材料交政策法规处办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原因。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批复文件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表和批复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终止申报或撤回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材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已受理的,申请人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复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4。

湖北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子项3)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六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中将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7〕3号)。

湖北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17〕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初级中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鄂人防发〔2015〕76号)“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本级的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应急指挥中心、疏散基地等场所,逐步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结合的集人民防空教育、技能培训功能于一体的专用基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防灾减灾教育基地和学校教学教育设施及其他有关公共场所,建立与之结合的人民防空教育基地。”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人民防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完成人防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人防宣传教育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机动指挥所建设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见样表5)。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递交纸质版申请材料至机要室进行申报。

(二)受理

申请材料按程序签批后,人防基本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和其他人防工程的申请材料交工程处办理;机动指挥所的申请材料交指挥通信处办理;人防宣传教育馆的申请材料交政策法规处办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原因。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批复文件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批复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终止申报或撤回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材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业务处室已受理的,申请人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复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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