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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开发商以转让使用权的方式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并以合同约定期限到土地使用权到期为止,并对受让人加收车位管理费,是否合法?
栏目: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30 加入收藏
小区开发商以转让使用权的方式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并以合同约定期限到土地使用权到期为止,并对受让人加收车位管理费,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因此,开发商投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只要平时使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就不违反上述人防法律法规。综上,防空地下室作为车库可以租赁,但不得从事危害人防工程防护质量,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活动,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最长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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