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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栏目: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5 加入收藏
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5号)精神,在全办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人防建设,为湖北省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2020年2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处室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主要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人防法治环境更加优良。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月底前)

制定方案。根据省司法厅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具体工作方案。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6月底前)

制定出台《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细化人防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落实措施。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行政执法处室配合

(三)全面推行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1.规范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抓紧修订相关制度,并按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行政执法处室配合

2.接受监督。接受专项监督检查,针对在制度建设、信息报送、实施过程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提高。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行政执法处室配合

3.优化提升。要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将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办“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责任处室: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政策法规处配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2月底前)

 1.自查评估。2020年1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处室对本处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省司法厅。

责任处室: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政策法规处配合

2.检查验收。20202月,接受省政府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验收。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行政执法处室配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处室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人防的重要作用,把“三项制度”的推进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在省人防办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由党组成员、副主任邓卫兵同志任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日常工作。

(二)加强执法保障。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各行政执法处室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行政执法处室是执行“三项制度”的主体,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好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施。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处室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做好与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三项制度”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深化创新举措。要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与全省人防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放管服”改革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人防部门“三项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召开全省视频培训会议,全面落实全省各级人防部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推进人防法治化建设进程。

 

附件:1.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2.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行)

      3.湖北省人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试行)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5月25日

 

 

 

附件1

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各项行政执法公示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办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动态信息由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省人防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政府信用平台为主。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及时、准确、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本办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单位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六)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和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动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年度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 、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单位更正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 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对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行政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主体。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行政执法单位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采用纸质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九条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本办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调查类、核查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二)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确保签字盖章完整。

(三)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九)听证会的情况;

(十)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和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载明送达日期,并可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本办内部资料,未经本办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北省人防办公室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本办的内部审查机制。省人防办公室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办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办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本办法制审核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 本办的行政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办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以本办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本办的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本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二)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三)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四)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办党组会讨论作出的决定;

(五)各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本办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第九条 本办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及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报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因法律变更、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三)行政执法单位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 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政策法规处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行政执法单位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政策法规处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政策法规处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单位按程序提交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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