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章程
(2012年8月16日省政府咨询委员会五届一次全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网络社会智力资源为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省政府咨询委员会是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咨询机构。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围绕服务湖北发展大局,开展决策咨询活动,为省政府科学决策建言献策。
第三条 不断推进和完善“决策咨询交流、智力资源整合、智力成果采购”三大平台建设,创新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实现智力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的互促共享,更好地服务于省政府的决策需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围绕关系湖北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开展综合性、前瞻性研究,为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五条 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应用性对策研究,为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对省政府的重要工作报告、发展规划等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第七条 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县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和社会相关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咨询活动。
第八条 组织咨询委员开展调研活动,组织举办决策咨询交流研讨活动。负责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和湖北发展研究奖评选工作。
第九条 完成省政府交办的与决策咨询相关的其他任务。承担来自社会有关方面的委托研究。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按照“满足决策需要,以用选人;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整合资源,增强效能;省内外结合,以省内为主”的原则,在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中选聘委员。聘请国家咨询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特邀委员。
委员、特邀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特邀委员由省政府审定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 委员选聘根据专业领域、学术水平、咨询研究能力及履行决策咨询义务积极性等因素,由有关单位和专家推荐委员候选人选,建立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库,在专家库的专家中择优选聘。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决策咨询活动。
(二)具有宏观视野和战略思维,学识渊博,学术研究成果在省内乃至国内外有较大影响,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
(三)熟悉省情,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三周岁(院士委员年龄可放宽至六十五周岁)。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根据决策咨询需要,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及相关专题会议。
(二)参加与行政决策相关的重要的工作会议以及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
(三)参加省政府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和实地调研考察等活动。
(四)开展咨询研究活动时,享有有关方面支持和配合。
(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的优先权,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优先申报湖北发展研究奖。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开展决策咨询研究,说真话,讲实情,献良策,为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向省政府提交一项决策咨询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认真完成省政府和咨询委员会交办的决策咨询研究任务。
(四)积极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和调研考察等活动。
(五)维护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形象,推进省政府咨询会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委员动态管理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及时予以调整或解聘;委员解聘后的缺额,实行等额增补;新增委员原则上从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库中遴选。
(一)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不宜再担任咨询委员或不能继续承担决策咨询义务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力履行决策咨询义务或达到任期年龄规定的。
(三)一年内不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任何活动,不提交一份决策咨询建议或咨询报告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建立咨询委员履责激励机制。委员积极参加决策咨询活动,并提交优秀决策咨询成果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省长提名,经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主任由省内享有声望的资深专家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担任。秘书长由省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担任。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任任期内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十九条 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咨询委员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和咨询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委员的研究领域、专业特长和实际工作需要,设若干专业咨询组。
第二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通过整合全省的智力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的智囊网络,实现智力资源共享。
第五章 活 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咨询研究课题制。咨询委员会每年确立若干重要咨询研究课题,报省政府批准后,面向社会进行智力成果采购,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和领域的委员进行协同攻关。
第二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以及组织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受省政府的委托,委员独立开展的专题调研和咨询活动,或结合个人专长,组织完成的咨询研究课题,咨询委员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通过其主办的刊物、网站等形式,反映委员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重要的研究报告和咨询建议专项报送省政府,并向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成果采纳应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专业咨询组会议的方式和时间,由各组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咨询委员会所需业务和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政府第五届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省政府第四届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章程》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