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简化优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意见反馈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17
【意见反馈】关于简化优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意见反馈

《关于简化优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的补充通知》初稿起草完成后,我处广泛征求了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部分融资担保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共计收到武汉、宜昌、十堰、鄂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和湖北省宏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8条意见建议,其中3条已采纳,2条未采纳,另有3条已达成共识,采纳情况均已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进行了沟通。其他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融资担保公司均书面反馈无意见。具体说明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和具体修改情况

(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建议,在“二、优化备案事项”中,将“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明确为机构注册所在地金融工作部门。我处认为该建议合理,沿用原《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备案流程”部分的表述,改为“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二)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建议,在“二、优化备案事项”中,“(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变更事项无异议的,即同意备案,不再出具备案文件;对变更事项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向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融资担保公司反馈,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出具备案结论性文件,并通报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我处认为建议部分可行,对变更事项无异议的,维持“不再出具备案文件不变”,但有异议的,明确“书面”反馈,以便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相应处置的依据。

(三)鄂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出,“一、减少申报材料(四)调整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请示内容”中,应当明确是否除了填表之外还要单独提交请示,若单独提交请示,希望省局提供可行性评估报告模板。我处回复,原《指引》中已经明确需要提交请示文件。在补充通知中以附件形式提供了模板。

二、未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建议,在“一、减少申报材料(四)调整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请示内容”中,将“所在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可行性评估报告或组建方案”修改为“新设机构应当提供可行性评估报告或组建方案”。

(二)十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出,“一、减少申报材料(四)调整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请示内容”中,应当由县(市、区)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或组建方案。

我处认为,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新设机构初审、复审过程中,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新设机构可行性和组建方案进行充分评估,最终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省局,故上述意见没有采纳。

三、达成共识的意见

(一)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出,“一、减少申报材料(三)合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料,将‘3.章程草案’与‘6.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合并为一项”没有意义,实际上并未减少申报材料。我处已作出解释,此项优化虽然没有实际减少内容,但使材料清单更加简明、科学、清晰。

(二)鄂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出,“二、优化备案事项(一)在需要事先与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沟通、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事项中,增加‘省内融资担保公司新设省内分支机构’”,需要明确备案材料或表格模板。我处回复,原《指引》附件4《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非审批事项)备案表》已包含此内容。

(三)湖北省宏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变更营业地址是否需要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转出意见书。我处回复,备案事项不能形成变相审批,办理变更前不需要出具同意文书,事先充分沟通即可,原《指引》中也未要求出具此类文书。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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