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人大建议】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16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7 加入收藏
【人大建议】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16号建议的答复

罗建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产业扶持政策,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湖北金融业发展的关心,我局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 金融服务农村特色产业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优惠再贷款和延期还本付息的信贷政策,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大对中小微农业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力度视频会议要求,经省领导同意,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就统筹做好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金融支持春季农业生产,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春耕生产的意见;同步对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工复产、春耕备耕的贷款需求进行了初步摸排;并将农业特产贷款项目及需求推送给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省农信联社、武汉农商行等主要涉农银行机构;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依据国家应对疫情防控、做好稳产保供、推动复工复产的各项优惠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地区和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展开春季农业生产,采取“省级统筹、分级对接、县抓落实”的方式,协调指导各经办机构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分门别类制定政策,改善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努力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与相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认真对接,提供有效信贷支持。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结合各地春季农业生产的实际,全力配合当地法人银行机构和分支机构做好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省银行机构已对接7800多家农业生产主体有效融资需求165.42亿元,累计为6800多家农业经营主体协调落实贷款114.67亿元。

(二)加强政策传导落实。5月份中央出台《关于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的意见》以来,我局协同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研究测算了十套贷款利息减免方案,及地方法人银行资本金补充方案,制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金融)工作方案》,牵头或参与举办4场新闻发布会,宣传解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稳外资外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系列政策,并通过主流媒体发布政策信息,在局门户网站并协调一行两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把政策信息传递给市场主体。

(三)建设金融服务方舱。目前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全省各市州县,正在大力推进“企业金融服务方舱”建设,各方政策共同发力,帮助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企业纾困解难,尽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5月份以来,我局印发了方舱建设工作方案,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分组分片赴全省开展了调研督办,各地方舱建设成效显著。截至7月末,全省17个市州入舱农业企业1963个,对入舱农业企业新增资金供给84.59亿元,金融纾困金额(含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息)达到22.57亿元。

(四)加强担保增信。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实现市州全覆盖。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减费和“容缺”办理,加大对小微、“三农”的融资增信力度。截至7月末,全省在保余额157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08.9亿,同比增长33.2%。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传导金融政策国家和我省密集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如在信贷支持方面,提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农业贷款期限,启动快速审批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在融资担保方面建立快速对接机制、取消反担保要求,针对当前疫区保民生急需的粮、油、肉、菜等生产和流通企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加300万元以上担保项目、担保费率减半等等。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加大这些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新型农业主体和农民知晓这些政策,用好这些政策;同时,会同人行武汉分行,积极与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共同推动落实政策性贷款。

二是紧督落实进度会同湖北银保监局等部门加强督办,运用网上监查稽查系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通过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和个人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及时给予帮助,防止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出现金融风险。

三是动态完善措施会同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给予合理政策空间。在融资担保方面,将省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涉农和小微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8月21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