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栏目: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02
湖北省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鄂管文〔2020〕48号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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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省直机关干部职工阶段性住房需求,建立健全省直机关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住房改革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省直公租房)是指租赁给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在职在编期间居住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省直公租房遵循统一政策、定向保障、方便工作、有偿居住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公租房的政策研究制定、房源筹集、配租、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省直公租房主要从集中统建住房和存量公有住房中筹集。省直公租房的筹集和集中装修,报省政府审批明确经费来源;日常管理、维护维修、配备等经费,从租金收入中统筹解决,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有关费用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省直公租房主要面向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参公单位机关的在职在编人员,申请人家庭在武汉市主城区内(不含汉南区、蔡甸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东湖高新区福银高速和沪渝高速以东区域)未购买住房或承租政策性住房。申请省直公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由所在单位出具申报函件,会同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省机关事务局复审;

(二)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审核各单位申报材料,按年度内申请人的职务职级、任职时间、进省直单位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和公示;

(三)省机关事务局根据排序公示及房源情况,按就近安排原则统筹配租,向承租人发放配租通知,与承租人和所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住房交接手续;

(四)省直公租房合同期为2年,到期后,承租人仍具备申请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第六条省机关事务局对集中统建的省直公租房进行基础装修和配置,包含:厨房卫生间全装修,房间、阳台铺装瓷砖或复合地板,顶棚和墙面刷乳胶漆,配置空调、抽油烟机、灶台、热水器、吸顶灯等电器。

回收旧房用作省直公租房的,一般不进行统一装修和配置,确保房屋围护结构完整和水、电、燃气、暖气畅通,保障基本居住条件。

第七条  省直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租期内的房租、物业、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腾退省直公租房,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一)租赁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应当在合同到期之时腾退;

(二)承租人家庭在武汉市主城区内购买住房的,应当在领取新房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

(三)承租人退休、离职或调离省直机关的,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

(四)承租人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租、转借的,一经查实,应当立即腾退;

(五)依纪依法可以终止租赁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局委托运营管理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省直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和物业服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工作,应及时向管理单位反馈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十条承租人和所在单位不得将省直公租房转租、转借、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逾期占用住房。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对违规占用住房的,在按规定腾退的同时,对违规占用期间的租金,按照双倍上限租金标准收取;除统一装修和配置外,承租人和所在单位严禁公款违规装修及违规配备家具家电。

省机关事务局将视违规情节轻重,向承租人所在单位通报或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省直单位将自管房用作公租房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鄂管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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