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第四章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3-21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第四章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第四章

第四章 专家和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分类管理,专业分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的规定。

一、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责任主体

组建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原因:一是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以评标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制度,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二是现实工作需要。目前省内各地、部门和代理机构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在评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重大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增多,分散设立的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三是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所在。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与规范使用是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与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条例明确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是建立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责任主体。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专家库联网运行;组织实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确认、更新、考评、清退等动态管理工作,受理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前抽取评标专家事项;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培训等。

二、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责任分工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住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委先后印发了关于本行业评标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的规章并建设了行业性专家库。2010年为解决部分市县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源不足问题,我省以市州为单位,整合当地专家资源,建立了14个区域性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本地和邻近地区使用评标专家的需要。为保持专家库专家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充分发挥有关监督部门在本行业及相关专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方面的行业优势以及市州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管理的地域优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仍将由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库和省直、武汉、黄石、襄阳、荆州、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天门、仙桃、潜江、神农架等片区库组成。随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和电子招标、评标的普及,我省最终将建立一个完全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

按本条例的要求,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是建立湖北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责任主体,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助承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行业库的相关建设与管理责任,各市州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承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片区库的相关建设与管理责任。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在2010年已颁布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依据专业人员和其技术资格分类,结合评标特点设置专业分类,按照工程、货物、服务三类,每个专业细分为三个级别。根据十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类评标专家库都应该按照这一标准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新增专业分类,经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发改法规〔2010〕1538号)通知要求,可以在国家统一的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前提下,对相关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二是国家对评标专家库分类标准进行更新或出台新的分类管理办法时,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入库管理与培训]

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标专家入库管理与培训的规定。

一、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七条规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根据规定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中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情形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相关审查。

二、评标专家申报与入库程序

评标专家申报的方式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两种。单位推荐的,应当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申报和确认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应详细、认真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申请表加盖专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委托单位公章,连同申报专家本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等有效证件、照片,一并报送至专家资格初审部门。片区库的资格初审部门为本片区市(州)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库的资格初审部门为本行业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直和特殊情况(如外省)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组织资格审查。

2)市(州)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3)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在三十日内对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组织复验,并将复验结果告知初审部门及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将被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颁发评标专家证书,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重复录入,影响管理和抽取使用,同一专家不同时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片区库中两个或以上片区。如果同一专家入选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片区时,由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复验时征求专家本人意愿后择一录入。

三、评标专家培训

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中,评标是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而在这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入库的评标专家虽然具备了相应的资格条件,但随着招标投标的发展变化,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需要评标专家与时俱进掌握招标投标、评标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围标、串标者对评标专家的腐蚀手法层出不穷,如果评标专家法律意识淡漠,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专家的责任心直接关系到评标质量和招标活动的效果。另外,及时了解招标投标工作动态、熟练掌握评标各项规定与程序、正确判断处理评标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也是评标专家应掌握的基本技能。因此,加强对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招标投标业务培训就十分必要。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制定专家培训计划;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与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行业子库评标专家培训;各市(州)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的专家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片区专家培训。专家培训方式有集中学习培训、远程教育培训、专家网上自学考试培训等。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自取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后每三年内,参加专家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并考核合格。专家培训与考核记录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建设]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和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建设任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建设任务是制定和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及“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实际,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出台了《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该《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建库构架和建设管理责任分工,保留现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综合监管机构的职责。二是专家准入规定,包括专家申报、资格确认等。三是专家抽取规定,包括抽取(补抽)的方式、程序、时间和抽取终端条件等。四是专家清退规定,包括清退的条件、程序等。五是有关责任规定,包括专家、管理与使用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规范、处罚规定等。六是配套运行管理规定,包括专家信息更新、专家考评、专家费标准、专家费发放等。《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是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及使用的基础性制度,已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及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省级综合监管机构还将及时根据国家的新政策、规定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建立、完善专家与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

依法履职,公正评标是法律对评标专家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本条例均对评标专家依法履职,公正评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评标委员会对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列举情形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否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5)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并书面通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7)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8)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9)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0)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三、专家库动态管理与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一)专家库动态管理

专家库动态管理是指专家与专家库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家的考评结果、不良行为量化结果和清理情况等,实施评标专家资格调整、退出、专家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1.评标专家考评

评标专家考评是指根据评标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出勤、工作纪律、工作态度、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各级综合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并考评在本地本级参与评审活动的评标专家。

2.评标专家信息更新

评标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变动时,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书面报评标专家资格审查部门,由评标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查确认专家更新信息后报省综合监管机构,省综合监管机构组织复验后予以变更,确保专家库在库评标专家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二)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调整是针对评标专家由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而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暂停一段时间的评标工作和从专家库除名两种。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是针对评标专家由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实施的资格处罚。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管理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或者获取、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涉及的单位与人员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省、市州综合监管机构及其专家库建设管理责任部门工作人员;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专家库建设管理责任部门工作人员。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专家抽取责任部门工作人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项目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

这些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有的掌握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有的掌握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决策权,有的掌握抽取评标专家的操作权,有的掌握已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利益博弈中,违法违规者为了非法谋取中标,总是千方百计设法影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或先期获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成为他们拉拢腐蚀的对象。因此,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法制约束十分必要。

二、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与人员禁止的行为

本条明确要求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与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或者获取、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禁止行为主要表现为:

1)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家的条件,为随机抽取制造障碍。

2)应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不依法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3)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4)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5)更换或补充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透露、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和相关评标专家信息。

以上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评标委员会组建的合法性,扰乱评审工作的正常秩序,阻碍公共资源交易的健康发展,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必须坚决杜绝。

以上行为若触犯刑律,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