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省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所有已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均属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
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管理办法,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鄂政办发〔2016〕55号)同时废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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