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2021年2月8日
信访人:衡亮
主要诉求:
我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为宜昌市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有如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界定事项咨询:我公司在宜昌市猇亭区建设生产工厂,其中包括一个智能化仓库建设项目,项目预算金额3500万左右,主要内容为货架设施、智能化仓储设备、相应软件及与公司现有信息化系统集成功能等。按招投标法规条款,智能仓库建设主要为设备与软件内容,是建筑物已经具备仓库基本功能后,再进行建设的内容,与建筑物是可以分割的。不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范围。因此,我们认为,此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特此咨询,请给予答复为盼。
回复时间:2021年2月12日
回复内容
衡亮先生:
您好!
您通过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向我局提出的关于仓储设备招标问题的咨询函已收悉。现就您所询事项回复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对于货物是否与工程建设有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故此,我局认为,您函中所询仓库建设项目中的货架设施、智能化仓储设备及软件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特此函复,顺颂商祺。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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