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农村厅中储粮集团湖北分公司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0-01
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农村厅中储粮集团湖北分公司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农村局,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农发行各分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0〕243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着力抓好今年我省中晚稻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粮食收购工作事关种粮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中晚稻是我省主要粮食品种,收购数量大、收购时间长、收购区域广、收购任务重,是全年粮食流通工作的重头戏。今年是战疫、战洪、战贫的特殊之年,特别是作为全国疫情最重、管控时间最长的省份,抓好中晚稻收购工作尤为重要。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对标对表,把中晚稻收购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好,坚决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二、积极引导市场化收购。要切实增强市场化理念,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在收购环境上,要持续推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照分离”改革,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为多元主体入市收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在收购主体上,要对接落实中央一揽子支持政策,结合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及龙头企业三年培植计划,推动实现“五优联动”,做优做大做强市场化收购主体。要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指导辖区内储备企业有序轮入。在收购资金上,要建立健全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多渠道筹措收购资金,主产区要按市场化原则建立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机制;同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主动对接收购企业,对优质粮食工程重点示范企业给予信贷重点支持,积极发放“季节性收购贷款”。在收购方式上,要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通过订单收购、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主体结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促进种粮农民持续增收。要深化粮食产销合作,鼓励产区企业到销区建立营销网络,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源基地等,实现多购多销、快购快销。

三、认真抓好政策性收购。当前我省中晚稻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格,但仍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研判,积极做好托市收购库点、人员、设备等准备,确保一旦达到条件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启动预案、开秤收购,发挥好政策托底作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共同协调督促销售成交粮食及早出库、协调组织央企、省企和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尽量增加托市收储仓容,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尽量满足农民售粮的布点需要。在严格执行预案规定基础上,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鄂〔2020〕27号),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收储库点。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应按国家预案要求主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监管职责。地方发改(粮食)部门在有关收购、保管合同上签字盖章。在符合三家共同定点要求的库点数量和布局不能满足当地农民售粮需要时,可由发改(粮食)部门按“四个谁”原则进行单方定点。要严格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要求,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要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的通知》(鄂粮发〔2020〕15号)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做到“一车一检、先检后收”。要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储粮鄂〔2018〕84号)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要严格落实《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鄂政办函〔2019〕50号)要求,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严格执行《湖北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实施方案》(鄂农发〔2020〕14号)要求,根据严格管控类耕地状况,改变传统粮食种植模式及结构。对于托市收购验收发现的超标粮食,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划转我省后,省级将划转县(市、区)处置。

四、着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积极引导粮食企业提供清理、干燥、储存、加工、销售等社会化业务,最大限度帮助农民减损增收,特别是针对近期部分地区持续降雨、收获稻谷水分含量高的问题,要组织利用好烘干设施,加强联系对接,全力为农民提供优惠烘干服务,切实为农民排忧解难,避免霉粮坏粮;对一时无法进行烘干或晾晒的粮食,要帮助农民特别是种植大户做好高水分粮食保管,防止损失浪费。要引导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在贫困地区探索建立粮食收储基地,优先收购贫困户的粮食。要根据农民售粮需要,添加收购设备,延长收购时间,采取预约收购、上门收购、错峰收购等措施,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

五、扎实开展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出现托市收储库点区域性空白,牢牢守住不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等问题底线。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全国粮食监管热线作用,坚决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先收后转”“以陈顶新”“转圈粮”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要压实具体收储企业“两个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确保收购期间人安、粮安、库安。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好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要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细化应对预案,做到有备无患。要加强调研调度,认真开展收购进度统计和价格监测分析,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密切跟踪收购形势,准确掌握收购情况,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快速响应、迅速处置,重要情况及时上报。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适时发布市场价格、供求形势、收购进度等信息,引导收粮企业积极入市、售粮主体有序卖粮,稳定市场预期。要根据疫情形势,指导收粮企业和售粮主体做好必要防护,确保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

省发改委          省粮食局        省农业农村厅  

中储粮集团湖北分公司   农发行湖北省分行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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