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04
省发改委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发改委(粮食局)、发改(粮食)局:

现将《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粮食局

                                            2020年8月31日


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粮食能源安全”决策部署,用好用活用足中央支持湖北一揽子政策,补齐粮食应急能力短板,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省级、区域性及市级、县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项目和省级储备仓库项目建设,加强粮油仓储、物流、加工、供应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要求,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就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以保障粮食应急供应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主要方式,以项目建设为抓手,通过加强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集应急储备、加工(主食生产)、物流、运输、配送、终端供应等功能于一体的省、区域性及市、县三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体系,全面提升粮油应急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分级负责要求,落实各级政府粮食应急保障责任,由政府主导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发挥国有企业核心作用,加大各级政府投入,提高政府掌控粮食应急资源的能力,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供得快。

2.整合资源。主要在“一县一企”基础上,向上下游环节延伸供应链条,统筹军粮供应、粮油加工、“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和大型商超、批发市场等优势资源,补齐短板。按照成品粮油储备、加工(含主食加工)、物流配送、网点供应等功能要求,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原则上不整体新建。确因退城进郊等原因需要新建的原粮储备库,必须按照准低温(低温)库标准进行建设,坚决避免重复建设。

3.突出重点。以山区、销区和省级项目为重点优先支持,统筹兼顾其他地区。在完善应急功能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成品粮油储备及配送能力建设。加工能力不足的山区,可支持建设应急所必需的粮食加工设施。在进度安排上,按照重点先行、成熟先行原则,优先支持前期准备充分、开工较早的项目。

4.平急结合。建立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运营机制,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救灾时承担应急保供任务。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健全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满足粮食应急和战时需要。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建成应急储备粮油充足、应急设施布局合理、应急响应协同高效、应急供应主体多元的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体系,确保突发状态下粮油供应平稳有序。

二、建设任务

原则上每个市、县建设1家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由国有企业主导,可通过整合资源,与多元主体合作,形成应急能力完备的功能区。

(一)省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省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以省属粮食企业等为载体,主要依托沿长江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铁路专用线,结合我省短缺粮油品种需求,整合现有资源,重点支持中转储备设施、成品粮油仓储设施、散粮(油)接发能力和应急指挥调度能力建设。建成具有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和集仓储、物流、加工、批发、交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综合园区(节点),确保在应对重大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时发挥关键作用。

(二)区域性及市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区域性及市级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以市属企业和区域内骨干企业为载体,突出武汉市和鄂西北、鄂西南等重点,结合区域内粮食设施及资源实际,在确保所在地区粮食应急供应的基础上,应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能力。重点加强成品粮油储存和交易、物流中转配送、粮油应急加工等能力建设,优先支持区域性粮食物流园区建设。市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成后,能满足市区粮食应急供应和市域余缺调剂需要。区域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还能有效弥补区域内其他市、县粮油应急保障能力不足。

(三)县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县(市、区)结合本地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和现有资源,改造建设集成品粮储备、原粮(主食)加工、储运配送、原粮储备功能于一体的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重点加强成品粮油储存设施、运输配送设施设备建设,完善应急加工配套,优先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军供企业、“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大型商超、粮食现货交易市场和县域内重点龙头企业。建成后能保障县域内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

三、建设标准

(一)省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有效仓容在10万吨以上,其中用于接卸和快速中转的仓容不低于5万吨。食用油仓容在2万吨以上,具备成品油分装、储存和配送能力。年中转或加工能力应达30万吨以上。有配套的应急加工能力和快速组织动员社会运输资源的能力。常年保持7天以上正常运转的电力(燃料)储备。原粮储存以准低温仓为主,成品粮储存以低温仓为主。扩建和整合的省级储备承储库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便于监管。

(二)区域性及市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有效仓容5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仓容不低于3万吨,原粮准低温(低温)仓容不低于2万吨,成品粮油低温仓仓容不低于5千吨,山区、销区不低于3千吨。年中转或加工能力在15万吨以上(山区、销区可适当降低)。有配套的应急加工能力和快速组织动员运输资源的能力。常年保持5天以上正常运转的电力(燃料)储备。

(三)县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有效仓容3千吨以上,有配套的应急加工(含主食加工)及供应能力,原粮满足本区域常住人口5天以上消费需求(山区、销区可适当降低)。成品粮油低温储备库及库存规模要满足本区域常住人口1天以上的消费需求。成品粮油储备采取集中储存的,其规模可达到本区域常住人口15天以上消费需求。具备单次投放100吨以上的运输配送能力,确保24小时内将成品粮配送至本县市应急供应网点。常年保持3天以上正常运转的电力(燃料)储备。

四、重点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成品粮油仓储物流及配送设施,以及实施资源整合和添置、升级改造相关设备等。主要包括:

(一)仓储基础设施。成品粮油低温储备库、准低温(低温)原粮库。

(二)运输配送设施。包括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散粮(油)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成品粮装卸工具(叉车、托盘等),应急配送车辆等。

(三)应急加工生产线及厂房。粮油加工能力不足的山区、销区可依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重点建设粮(油)加工(分装)生产线及设施,补齐短板,形成完整的供应链条,完善和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四)应急保供相关设备设施。包括应急电源、发电机、燃料,粮油质量监测检验设施设备。

(五)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信息化系统建设。主要与现有的相关信息化建设工程进行衔接,实现互联互通。

五、资金筹措

(一)地方统筹资金。地方政府申请发行专项债券,市县政府统筹、企业自筹和其他资金。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资金。争取中央预算内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专项投资。

(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争取商品粮大省奖励专项、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等资金。山区及贫困地区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精准谋划。各地发改(粮食)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工作要求,把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项目建设与“十四五”规划结合起来,按照专业要求做好规划设计,科学选址、统筹谋划,突出应急保障功能,形成应急保供“拳头”,确保政策支持发挥实效。

(二)保障要素,加快实施。要抓紧梳理辖区粮食应急保供资源,制定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方案、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审批速度,加快开工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立项目库和项目清单,定期上报和调度督办进度,确保一批项目在近期或年内动工,确保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如期建成、挂牌营运、早见成效。

(三)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制定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成品粮油和饲料用粮储备,加强对应急保障中心运营维护的保障,实现政策叠加,从制度层面完善措施,凝聚合力。

(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切实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将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提高考核导向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压实各项目建设主体的工作责任,明确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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