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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征求《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08 加入收藏
(已结束)征求《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为充分发挥假释功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我局制定了《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5月8日前反馈省监狱局。

联系人: 沈凯

电  话: 027-67815521

邮  箱: hbjyjzw@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监狱局

2019年4月8日




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假释在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鄂高法〔2017〕2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假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狱提请罪犯假释,既应考察罪犯在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应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判决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因素。

第二条  对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优先适用假释。

第三条  适用假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确定适用假释的对象和范围,严格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二)坚持公正公开。做好假释相关公开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办理假释的条件、标准、程序、结果,以公开促公正。

(三)坚持宽严相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依法从宽掌握;对生效裁判认定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应从严掌握。

(四)坚持按规定评估。办理假释案件应当经过“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

第四条  办理罪犯假释,严格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接受检察监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办理罪犯假释。


第二章  提请罪犯假释的条件


第五条  提请罪犯假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符合法定起始时间、间隔时间要求;

(四)通过“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

第六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黑社会性质等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涉黑涉恶性质犯罪中的非领导者和骨干分子;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

(四)犯有数罪的;

(五)毒品再犯;

(六)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

(七)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

第八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因丧偶或者配偶被判刑等,有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确需罪犯本人抚养的;

(七)罪犯的直系亲属、配偶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罪犯本人照顾的;

(八)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第九条  罪犯减刑后又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获得考核期内考核总月数除以6的表扬个数(取整数部分)。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予以假释,但考核期内应获得考核总月数(不含入监教育期间)除以6的表扬个数(取整数部分)。

第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十年的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且剩余刑期在两年以内的,优先适用假释。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且剩余刑期在两年六个月以内的,优先适用假释。


第三章  “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


第十一条  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按照“罪犯心理评估”“罪犯改造状况评估”“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三步骤依次进行。

(一)罪犯心理评估

对初查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监区提出申请,监狱教育改造科(服刑指导中心)及时组织进行心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材料。

对心理因素严重异常的罪犯终止“罪犯改造状况评估”和“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

(二)罪犯改造状况评估

监区包管民警、办案民警依据平时教育管理的情况,结合查阅改造表现档案材料、个别谈话、罪犯心理评估报告、罪犯自评材料等方式,逐项查明《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见附件)各因子项,经监区长办公会讨论确认选项与分值,填写评估量表,形成评估意见。

(三)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

刑罚执行科核查监区评估材料,对《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综合得分不满50分的,制作《罪犯假释委托调查函》,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回复时间等,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社会调查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由监狱组织,批量进行。

第十三条  《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综合得分作为监区提请假释的重要技术参数,六个月内有效。

《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综合得分不满50分的,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提请假释;《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综合得分50分以上的,一般不予提请假释。


第四章  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罪犯假释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附入罪犯假释卷宗,移交法院。“罪犯心理评估”“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附入罪犯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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