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鄂高法〔2017〕262号)。
二、制定《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的目的和目标
充分发挥假释功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解决我省监狱假释适用率低的现状(2017年全国监狱平均假释率为0.93,我省为0.0035%;2018年全国监狱平均假释率为1.17%,我省为0.06%)。
为监狱积极适用假释工作提供方法和路径,依法解决假释难题。着重解决对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认定和评估难题。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认定具体化为“罪犯心理评估”、“罪犯改造状况评估”、“罪犯假释社会调查评估”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全面规范我省监狱办理罪犯假释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监狱假释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落实办案责任制,解决对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认定的难题,改变我省假释适用率低的现状,确保罪犯假释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三、《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包含内容
本办法共有五章十九条及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鄂高法〔2017〕262号)等文件规定的一次补充。办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原则、提请罪犯假释的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法律监督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在明确法定条件、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监狱机关办理假释案件的具体方法,对依法推进优先适用假释提供工作指南,规范了全省假释案件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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