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系统
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40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8〕55号),《湖北监狱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办法》,经征求全省监狱各单位意见,于2019年1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依法治监、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30日
湖北省监狱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40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8〕5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监狱系统公职律师制度,打造政治、业务和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更好地为监狱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提升监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二、监狱系统公职律师职能定位和职责范围
监狱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资格证书,接受监狱聘用安排,在监狱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是监狱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其工作职责为:
(一)为有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监狱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有关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监狱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经济案件、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受监狱委托从事其他法律服务。
三、监狱系统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一)监狱机关在编在职公职人员;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五)从事监狱工作不少于两年,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司法部、省司法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监狱系统公职律师的管理
(一)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负责全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监狱系统公职律师证书按照鄂司发〔2018〕55号文件和鄂监电〔2018〕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省局办公室法制科接受司法厅相关部门指导,落实本系统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推进监狱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组织开展监狱系统公职律师岗位培训和工作交流,负责湖北监狱系统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工作。
(三)监狱系统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有偿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监狱机关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公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监狱机关在诉讼代理、合同审查、决策论证等方面防范风险的法律事务日益繁杂。与社会律师相比,公职律师熟悉监狱情况,知晓法律业务,同时享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对加强行政依法决策和防范经济活动法律风险作用重大。监狱机关建立与外聘法律顾问制度互为补充的公职律师制度是更好履行监狱职能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各监狱要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将其纳入依法治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二)稳步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各监狱办公室要担负起落实公职律师工作的责任,做好本监狱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执业资格人员的统计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办理公职律师资格证书,并配合省局法制科开展好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
(三)强化公职律师工作保障。监狱机关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为公职律师执业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在评先表彰职务晋升时,把公职律师工作实绩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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