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楚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和本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20
《湖北省楚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和本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楚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机关和本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垣集团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职工队伍管理,依据有关政策制定了《湖北省楚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和本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此《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有关工作落实。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湖北省楚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机关和本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楚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垣集团公司”)机关和本部职工的管理,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补充实施意见》(司发通〔2004〕119号)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局机关职工统一归口楚垣集团公司管理的实施方案》(鄂监发通〔2016〕131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企业职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楚垣集团公司机关和本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处室和楚垣集团公司部室等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由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处参照相关政策和工作实际,协助楚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楚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

职工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由楚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省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参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工会关系挂靠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工会,落实会员福利待遇。

职工组织关系纳入用人单位或部门管理,分别归口省司法厅或省监狱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第四条  职工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人单位或部门具体负责,定期向楚垣集团公司通报。用人单位或部门应结合职工岗位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按年度与职工签订《岗位协议书》。各用人单位或部门与职工签订的《岗位协议书》报楚垣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职工应服从用人单位或部门的管理。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工作的职工,应严格遵守机关工作人员各项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职工技术工岗位等级根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以及参加工作年限核定。

第七条  职工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等级(职务)。

第八条  职工技术工岗位等级(职务)基本条件:

(一)工作年限满35年,并取得高级技师等级证书的,可任为高级技师;

(二)工作年限满25年,并取得技师等级证书的,可任为技师;

(三)工作年限满15年,并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的,可任为高级工;

(四)工作年限满30年,暂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高级工证书,但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任为高级工;

(五)工作年限满10年,并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的,可任为中级工;

(六)工作年限满15年,暂未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的,但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任为中级工;

(七)取得初级工等级证书的,可任为初级工。

(八)取得技术等级证书,但工作年限不足的,不得任相应的技术工岗位等级(职务)。

第九条  职工岗位与所取得的技术等级资格类别不匹配的,按低一个等次的等级。

第十条  职工技术工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由楚垣集团公司根据基本条件和管理实际提出,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处会签,报楚垣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和保险

 

第十一条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三个方面。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结构基本单元以及奖金发放项目和标准,沿用原在省监狱管理局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处核发时的模式不变。

第十三条  楚垣集团公司按国家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和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和省人社厅相关规定,据实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四条  楚垣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政策,为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健康体检等福利,为在职在岗女职工发放特殊卫生劳动保护费,协调解决职工按政策享受的困难补助、节日和生日慰问等集体福利。职工午餐费补贴由用人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调整由楚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政策制表,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处会签,经楚垣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奖金由楚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表,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处会签,经楚垣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各类在岗津贴指视出勤情况发放的岗位津贴和通讯补贴。日工资计算方法为261除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日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21.75除职工本人月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职工退休统一纳入社会化管理。楚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退休呈报和退休待遇社会化发放的具体落实。

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或病故,由原用人单位参照工会会员看望慰问程序,将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经办,分管人力资源副总批准后,财务部按规定列支。退休职工因病住院看望慰问金标准按有关规定为每人次500元,同一人当年多次住院,一年内慰问不超过两次。因病病故慰问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楚垣集团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劳动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楚垣集团公司与在监狱系统连续工作满10年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一)楚垣集团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确需变更的,由楚垣集团公司与职工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职工年度考核或者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楚垣集团公司可以调整职工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楚垣集团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部门、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

(六)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部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楚垣集团公司与职工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或部门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楚垣集团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楚垣集团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未续签的;

(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楚垣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楚垣集团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四)职工年度考核或者合同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楚垣集团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楚垣集团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或部门被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职工在监狱系统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二十八条  楚垣集团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楚垣集团公司工作的年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不能胜任工作”指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部门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本办法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包含被定性为“无理访”的行为等。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部门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中有对“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表述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被认定为“严重扰乱工作秩序”。

 

第五章  职工假期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享有的假期分为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三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或部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次性请事假和病假超过规定假期期限的,各用人单位或部门应参照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程序审核、审批,并报楚垣集团公司备案,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年休假期限及待遇:

(一)职工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足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使用。分段安排使用的,一般不超过两段,每次不短于5天。

(二)职工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基本工资、各类在岗津贴及目标责任奖照发。

(三)职工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足10年,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请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出现(三)所述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职工请事假、病假的,可先用年休假天数冲抵,不足部分再安排休假。

(六)职工确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由楚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单位或部门提供的职工考勤情况以及未休年休假审批情况说明,核实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和标准,经公示无异议,报楚垣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  职工事假期限及待遇:

(一)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到五年的,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含公休节假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二)职工参加工作五年以上的,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的。

(三)职工请事假天数在规定假期期限内,原基本工资照发,按假期天数扣发各类在岗津贴和目标责任奖。超过规定期限的,按假期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各类在岗津贴和目标责任奖。

第三十五条  职工病假期限及待遇: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确定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视为病假最长期限。

(二)职工请病假须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基本工资照发;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含公休节假日)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四)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按请假天数扣发各类在岗津贴和目标责任奖。

(五)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及节日假期限及待遇,参照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职工未经准假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以旷工处理,按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

 

第六章  考勤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职工考勤由用人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按职工日出勤情况登记。除法定节假日外,职工请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参照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部门应在每年初拟定职工年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按计划休假,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职工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应向楚垣集团公司通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或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楚垣集团公司职工考勤表》报楚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一条  职工考核由用人单位或部门具体负责。对职工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十二条  职工考核按年度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指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指廉洁自律情况。

第四十三条  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为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第四十四条  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由用人单位或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楚垣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评定。

第四十五条  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楚垣集团公司应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表彰。

第四十七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荣誉称号四种。对受到奖励职工或职工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一次性奖金标准参照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职工的奖励,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嘉奖。依照职工年度考核情况,由楚垣集团公司决定,报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备案。

(二)记功。由楚垣集团公司提出,报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审批。

(三)记大功。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提出,报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会审批。

(四)授予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对职工的处分,按监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职工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岗位等级等相应作出调整。

第五十二条  职工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职工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岗位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章  培训

 

第五十四条  楚垣集团公司、用人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职工应当按照楚垣集团公司、用人机关或部门的具体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五十六条  职工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当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十七条  楚垣集团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职工进行培训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职工与楚垣集团公司及用人单位或部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湖北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允许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职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处室和楚垣集团公司部室等工作的职工。过去有关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处室和楚垣集团公司部室等工作的职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楚垣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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