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27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防止转包

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积极落实十届省委巡视整改大检查通报情况的整改,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效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省监狱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

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狱建设项目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省监狱系统经省发改委审批或由省发改委委托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单位(即各监狱)是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省监狱管理局履行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管责任。

 

第二章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章  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对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各监狱应积极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报告与沟通。

第九条  省监狱管理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督促全省各监狱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严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各监狱的业务指导,督促监狱各有关部门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监狱是监狱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各监狱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班子成员应落实“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情况。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督促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严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各监狱基建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投标文件承诺认真履职。

各监狱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合同、票据、凭证、保函等资料的审核,严把项目资金支付关。

各监狱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制度,加强对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督促跟踪审计单位依据合同认真履职,对项目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出具审计结论或报告。

各监狱纪委监察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应协助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项目建设监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际,监督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施工单位出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狱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各监狱如果发现疑似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中涉及监狱民警问题的,应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投标文件配备完整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压证上岗并保证驻项目现场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行为时,应及时向各监狱和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监督和审计。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各监狱和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其它参建单位和个人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各监狱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四章  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措施

 

第十四条  各监狱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将投标人的信誉记录及履约情况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编制内容完整、全面、清晰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明确投标人如出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第十五条  各监狱应加强招标阶段的人员管理。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参与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为注册到该单位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招标公告发布前与该单位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并要求投标人承诺如中标需签订承诺书,上述投标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在项目实施期间各类管理人员实行压证上岗制度,资格证书原件交由各监狱基建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各监狱应加强招标阶段的分包管理。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及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和业绩要求,对于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也应同时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提供拟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和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无分包方案的,则必须提供自身相关专业的资质、人员和业绩要求。

若投标人暂时不能确定具体分包人的,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人的选择方案。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工程,不得进行分包,同时也不得将不属于劳务合作的工程内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  各监狱应加强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进行检查监督:

(一)人员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检查是否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经单位任命并实际到岗。

2.工程开工报审文件。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单位派驻人员并实际到岗。

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保缴纳证明、资格证书。检查施工企业在现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是否压证上岗,施工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4.各类报审、报验、验收表。检查在施工现场实际组织管理施工活动的人员及签字人员是否与施工企业任命的人员一致。

(二)资质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2.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施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检查以上两个方面资质证书,进而核查相关施工企业有无资质、是否借用资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合同管理

1.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单位一致;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否是合同签订单位、账号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的账号一致。

2.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检查分包工程的承发包主体是否是个人、专业分包的发包人是否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否也是劳务单位;分包的工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不包括主体结构内容;劳务分包的工程内容、范围、价款及计算方式,是否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是否计取的是除上缴“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工程造价与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数额和比例关系;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内容汇总,是否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工程范围一致。

3.材料供应合同、租赁合同。检查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个人还是施工企业。

4.内部承包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等内容。

5.施工许可证、报审、报验及监理通知单等施工资料。检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是否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一致;报审、报验及监理通知单等资料上载明的实际进场施工单位是否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四)资金管理

1.工程款支付。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提请支付手续,核查收款单位和支付账号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发票上载明的单位和账号一致。

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检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付款单位和账号是否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和账号一致。

3.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检查分包工程款的收款主体、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包含的施工内容,分包单位是否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以外的其它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项。

4.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款项支付凭证。检查材料、设备购买、租赁主体是个人还是施工企业。

第十八条  各监狱应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监督管理作用。

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开始,各监狱就应该明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报告的责任。对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或因此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各监狱要依法依规追究以上三个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各监狱应大力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和教育。

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讲座、专业知识培训、党风廉政教育等活动,树立事前控制意识,严防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各监狱应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发现有疑似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罚

 

第二十条  因各监狱管理不善、默许放任、隐瞒不报等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或个人被认定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省监狱管理局将依纪依规按照职责权限对各监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因代建、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管理不善、默许放任、隐瞒不报等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或个人被认定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监狱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省监狱管理局将商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对被认定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各监狱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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