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2-01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

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规范化管理,促进公正执法,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结合新修订的罪犯计分考核规定,省监狱管理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教育改造工作规范》第十一章第二节“对罪犯的表彰与奖励”和《〈教育改造工作规范〉有关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标准 条件的修订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31日

 

 

 

 

 

 

 

 

 

 

 

 

湖北省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工作,调动全体罪犯改造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湖北省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有效措施,是罪犯改造评估的重要依据。监狱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罪犯激励的重要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  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工作,由教育改造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管教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第四条  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按程序评选的原则,坚持综合考评、突出政治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  监狱级和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活动每年一次,结合年终整训评审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条  各监狱结合评选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学习改造积极分子活动,宣扬典型,营造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

 

第二章  评选比例

 

第七条  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比例不超过本年年末在押犯总数的10%  

第八条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比例,根据省局年度监狱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按本年年末在押犯总数核定:排名1-7位的监狱按1.6%;排名8-14位的监狱按1.4%;排名15-21位的监狱按1.2%;其它监狱按1.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评选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必须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劳动改造任务达标;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监教育期满合格,取得记分考核资格后满十二个月;

(二)本年度无行政处罚;

(三)本年度计分考核无一次扣20分以上(含20分)或累计扣30分以上(含30分);

(四)具备上述(一)、(二)、(三)款条件,按本年度一至十二月计分考核总分(改造积极分子折算专项加分不计算在内)从高到低顺序,以不超过核定评选名额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

第十条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基础上择优评选产生;

(二)连续两年(含本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三)同一名罪犯不得连续二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重点类罪犯(“三类”犯、涉黑恶类、邪教类、危安犯和省局认定的其他重点罪犯)从严评选改造积极分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监区(分监区)评选程序:

(一)由监区(分监区)责任人组织罪犯学习有关规定;

(二)组织罪犯集体评议;

(三)组织监区(分监区)全体罪犯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四)监区(分监区)全体民警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民警投票结果按得票数/民警投票总人数×70%,罪犯投票结果按得票数/罪犯投票总人数×30%,两项比值汇总排序,原则上依照从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人选;

(六)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审议,报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时限和审批程序:  

监狱评选时间一般从本年度12月底开始至次年的1月20日前结束。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对各监区(分监区)上报的改造积极分子进行全面审核,经监狱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全监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的异议,监狱教育改造部门要进行认真复核,并对复核结果再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监狱教育改造部门报送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经监狱领导审定批准后发文。

第十四条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时限和审批程序: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审批时间为次年三月底结束。省局教育改造处对全省各监狱上报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进行全面复核审查,初步确定人选,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五章  呈报及备查材料

 

第十五条  评选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上报材料:专题报告、《湖北省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一式二份、《评选改造积极分子情况统计表》一份、《呈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情况明细表》一份、加盖监区和监狱狱政部门印章的《罪犯年度内计分考核总分排序情况表》一份。

第十六条  监狱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备查材料: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公示结果(回执)、加盖监区和监狱狱政部门印章的《罪犯年度内计分考核总分排序情况表》、原始选票、原始唱票结果及讨论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此前有关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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