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能,省监狱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了《湖北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1月6日前反馈省监狱局。
联系人: 沈凯
电 话: 027-67815521
邮 箱: hbjyjzw@163.com
特此公告。
湖北省监狱局
2019年12月2日
湖北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2号)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审批全省监狱基础设施建设零星项目及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6〕7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批是指对全省监狱(所)建设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审查及批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安全、警察执勤、罪犯生活和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零星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监狱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另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监狱(所)投资在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全部建设资金由省局或监狱自筹,涉及监管安全、警察执勤、罪犯生活和生产的监狱基础设施建设零星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第五条 监狱(所)投资在100万以下,涉及监管安全、警察执勤、罪犯生产生活(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不新增占地、不改变建筑结构)的零星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由省监狱管理局委托各监狱(所)审批。各监狱(所)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及现行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决策实施,报省局主管部门统计备案。
第六条 800万以上的监狱建设项目审批,由监狱(所)呈报,经省监狱管理局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请省发改委审核批准。
第七条 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及《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鄂办发〔2015〕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入库审批
第八条 监狱(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谋划、初审和申报工作。由监狱(所)决策实施的100万以下项目,经监狱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监狱项目库。100万以上项目需由监狱(所)党委研究同意后上报省局,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省局项目库。
第九条 各监狱(所)于每年6月前或10月前报请省局,以确定次年开展实施的建设项目及当年确需调整实施的项目。
第十条 入库项目坚持监狱呈报、业务部门主办、局党委决策,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择优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入库程序为:
1.编制方案:监狱(所)刑罚执行、狱政、狱侦、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部门根据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等业务需要,提出项目具体建设需求。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设方案及投资估算。
2.征求意见:重大项目应公示并广泛征求基层民警意见,报监狱(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3.监狱审核:监狱(所)党委会同意。总投资100万以下项目列入监狱(所)项目库;总投资100万以上项目由财务规划、基建等部门按程序向省局申报办理。需上报入库请示,填报《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评审表》。
4.省局评审: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审联签。
5.决策: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审批。
6.批复:省局印发局党委会纪要或以正式文件批复。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第十一条 监狱(所)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建设项目准备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监狱(所)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重点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建筑方案、结构方案和投资概算,并分析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必须经过业务科室评审会签,履行监狱(所)党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监狱发展、监管安全稳定、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
第十五条 监狱(所)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概算控制规定,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包括800万以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局将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投资额度8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履行以下申报审批程序:
1.编制方案:监狱(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业务科室进行集体研究,提出项目具体建设方案,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及设计公司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2.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基层民警意见,报监狱(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3.监狱审核:监狱(所)党委会审核同意。再由财务规划、基建等部门按程序申报办理。需上报《请示》文件,填报《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评审表》(附件)。
4.省局评审:与建设内容相关的业务处室、财务装备处、审计处、规划处联审联签。
5.呈报: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入库时的局党委决策意见呈报省发改委审批(省局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提请局党委会审议。
6.批复:由省发改委分别下达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三个环节的文件批复。
第十八条 投资额度100万至800万的项目必须履行以下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立项:
(1)编制方案:监狱(所)刑罚执行、狱政、狱侦、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部门根据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等业务需要,提出项目具体建设需求,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2)监狱审核:监狱(所)党委会审核同意。再由财务规划、基建等部门按程序申报办理。需上报请示,填报《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评审表》(附件)。
(3)会签:与建设内容相关的业务处室、财务装备处、审计处、规划处联审联签。
(4)批复:由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入库时的局党委决策意见进行办理,报局领导审批。
2.可研报告:
(1)编制方案:监狱(所)刑罚执行、狱政、狱侦、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部门根据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等业务需要,结合立项批复,提出项目具体建设需求,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需要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2)征求意见:重大项目公示并广泛征求基层民警意见,报监狱(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3)监狱审核:监狱(所)党委会审核同意。再由财务规划、基建等部门按程序申报办理。需上报请示,填报《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评审表》(附件)。
(4)评估论证: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由工程咨询机构出具《可研报告评审报告》。
(5)会签:与建设内容相关的业务处室、财务装备处、审计处、规划处联审联签。
(6)审批:由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入库时的局党委决策意见进行办理,报局领导审批。
3.初步设计:
(1)编制方案:监狱(所)刑罚执行、狱政、狱侦、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部门根据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等业务需要,结合可研批复,提出项目具体建设需求,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2)监狱审核:监狱(所)党委会审核同意。再由财务规划、基建等部门按程序申报办理。需上报请示,填报《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评审表》(附件)。
(3)评估论证: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由工程咨询机构出具《初步设计评审报告》。
(4)会签:与建设内容相关的业务处室、财务装备处、审计处、规划处联审联签。
(5)审议: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6)批复:省局下达《初步设计》正式批复。
第十九条 投资额度100万以下实施程序:
1.决策。监狱(所)党委从“监狱(所)项目库”中挑选,并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决策后启动前期工作。
2.编制方案。监狱(所)刑罚执行、狱政、狱侦、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部门根据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等业务需要,提出项目具体建设要求。
3.监狱(所)党委研究同意方案。
4.监狱(所)财务规划部门委托设计和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方案设计和预算编制。
5.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基层民警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6.监狱(所)基建部门委托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监狱狱政部门对设计方案是否满足监管安全要求进行评审;监狱审计部门或委托造价审核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总投资。(总投资应包括建安工程费、建设项目其它费、预备费等)
7.经监狱(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监狱(所)党委会决策后,审批同意该项目。由财务规划、基建等部门按照按照现行项目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8.统计备案。每年12月份,各监狱(所)将本年度100万以下项目审批及实施情况,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向省局上报予以统计备案。填写《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100万以下项目备案表》(附件2)。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条 省监狱管理局规划部门要加强项目入库、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的检查指导;局财务、审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项目监管,指导各监狱(所)业务科室开展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狱(所)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自查,主动接受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对程序不合规的建设项目,各监狱(所)不得列入预算、不得签订合同、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否则追究监狱(所)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狱(所)建设工作人员在监狱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造假、未批先建、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要求执行。监狱其他项目及企业项目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鄂监发〔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评审表
2.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100万以下项目备案表
附件1
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
项目申报评审表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申 报 评 审 表
申报单位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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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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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算 |
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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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项目入库( ) 项目立项( ) 可行性研究( ) 初步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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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审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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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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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 会签意见 |
狱政科: 生活卫生科: 劳动改造科: 信息科: 基建办: 机关事务科: 财务科: 审计科: 公司生产经营部: 公司财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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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党委会意见 |
该方案已于 年 月 日,经 监狱(沙洋监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现提交省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评审。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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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拟办 意见 |
根据申报单位建设内容,拟请省局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中 处提出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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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委托 中介机构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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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项目 建设管理 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 意 见 |
相关业务处室:
规划统计处:
财务装备处: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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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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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说明:此表按照申报类型填报,根据申报类型,分别附相关材料(入库说明
材料、立项文本、可研文本或初步设计文本)。
附件2
湖北省监狱建设工程100万以下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建设面积 |
党委会研究 入库时间 |
党委会研究 同意实施时间 |
项目概算 |
招标方式 |
招标控制价 |
中标价 |
中标施工单位 |
开工日期 |
竣工验收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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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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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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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能,省监狱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省监狱系统经省发改委审批或由省发改委委托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适用于监狱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及维修改造项目。各监狱(所)党委按照“放管服”等规定自行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是指对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策划、审批、规划、招标、实施、验收和保修等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专业活动。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条 全省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集体研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凡是新建、迁建、撤销监狱,须按《监狱法》规定报司法部批准。已批准列入全国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由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安排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五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要求,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包含以下前置审批条件: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意见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报建等建设项目准备工作。
第六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等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和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文件资料应齐备完整。
第七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应按照《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规定的选址条件和用地标准,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八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项目的设计要从正确履行监狱职能出发,突出监狱监管改造功能,厉行节约,并与地方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水平相协调。要严格控制监狱行政办公用房规模和标准,严禁超规模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严禁搭车建设楼堂馆所。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制定设计方案时要充分听取监区和职能科室的意见,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由各项目单位组织监区和职能科室集体研究。相关职能科室应结合单位实际,向局对应职能处室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切实可行的监狱设计方案,经监狱(所)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研究审定。
第十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做到整体规划、功能齐全。监狱的罪犯生活区、罪犯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等功能分区要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第十一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总平面规划,落实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排污等建设条件。项目单位应组织监狱相关部门,根据《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提出满足节能、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建筑方案、结构方案和总投资概算。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确定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完成平面规划设计、竖向设计、水电气配套工程设计,以及单项工程平面、立面、剖面图等设计。按照国家现行计价概算定额,结合地区自然环境和地方市场信息价格,编制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水电气工程、室外工程、安防监控工程等概算并作为报送审批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成果进行深化,对玻璃幕墙、钢结构、装饰装修及监狱安防配套设施等项目应同期一次性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满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深度及监狱使用功能需要,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照《监狱建筑设计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认真审核施工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施工图和图纸审查意见,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要求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完善。
第十四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执行限额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与批复概算对比,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的,应调整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中应明确限额设计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含装饰装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等。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经核定的概算作为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和代建、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业务指导,督促各项目单位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概算控制职责。各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局,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
第十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管,防止代建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批复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确实因实际需要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须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批后方可再报批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项目审批单位报 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项目廉政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市〔2015〕35号),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专业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全面落实监理责任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活动都应依法签订合同,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各类合同文本应选用国家部门发布或地方政府允许使用的标准范本文件,应明确项目工期、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各方主体建立责任档案,签订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项目廉政责任制。按照廉政责任制要求,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应签订工程建设廉政保证书,自觉遵守廉政纪律,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跟踪审计,具体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备案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备案应按照《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组织进行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和整体项目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按照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新(迁)建监狱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司狱字120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关押验收,关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行业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验收备案手续后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监狱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执行项目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项目设计程序、是否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是否落实基本建设制度、是否进行项目验收备案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未执行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制度的。
(五)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承担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过失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并商请有关部门建立不良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监狱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监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鄂监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件
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初步设计(发改委审批) |
施工图预算 |
招标控制价 |
中标价 (合同价) |
工程变更后 预算造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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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概算投资 |
建筑面积 |
预算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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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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