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1 加入收藏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林科〔2019〕13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

(一)食用林产品主要指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加工的食用果实、野生植物、微生物产品,涉及森林食品、木本干果、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林产调料等五大类产品。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高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认识,把保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积极配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抓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要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强化领导责任,推动党政同责。

(二)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承诺制、责任制,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制度。

(三)增强行业自律意识,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切实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四)省林业局全面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食用林产品标准体系,指导无公害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定期对重点食用林产品检验检测,并适时发布质量检测结果。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地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督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建监管专班和检测机构,负责对本地林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抽查,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用林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如实做好检测记录并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经检测不符合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食用林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定不适宜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

(七)强化源头管理。科学引导生产者调整种植计划和栽植品种,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严禁使用国家禁止、淘汰或未经依法许可的农药。

(八)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的台账保存不得少于二年。林产品原料产地以及初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都应当纳入台账管理。

(九)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应当主动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并给以相应的处罚。

(十)各地应当建立行业监管为主导,企业自检为基础,第三方检测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食用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探索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监督的三方共管模式。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对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三、切实加快推进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

(十一)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动相关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推进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会协会、行业联盟、技术推广机构等在标准修订和标准实施中的作用。

(十二)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推广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行业学会协会、企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支持林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安全管理方法。

(十三)加强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区、示范企业建设,积极推进森林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

(十四)积极开展食用林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强化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四、切实强化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

(十五)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整合资源,理顺体制,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要制定本地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积极争取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加强林产品质检机构建设。省局将加大武汉林产品检测中心建设和检验检测力度,充实现代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检测信息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培训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强化科技支撑,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技术的研发,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研究。

(十七)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形成社会共治;加强督办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把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湖北省林业局

2019年1月31日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